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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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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行为,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省投资或者参与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的设计,必须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凡属下列范围的,均应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一)总投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民用建筑工程(包括科研、卫生、体育、教育、文化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总投资在一百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
    (三)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以上的居住小区,及主要公用建筑;
    (四)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招标投标的。
    外商独资,国内个人投资的建筑、市政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人自行决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筑、市政工程,可以不实行设计招标投标。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投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出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招标人必须在发布招标公告成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查、备案手续。审查备案机关必须在5日内完成审查备案手续。
    第七条 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其以上的设计单位发出邀请书。
    第八条 招标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发布招标信息,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
    (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
    (四)其它事项。
    第九条 建筑、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设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技术经济指标;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利用地红线图。
    (五)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要求;
    (六)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七)组织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评标、评标等活动的日期安排;
    (九)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私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的,在投标载止日期 15日前通知所有投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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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