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一、国际收支申报的范围和原则
(一)国际收支申报范围
中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所有经济交易以及居民与居民之间、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所有跨境收支经济交易。
(二)国际收支申报原则
国际收支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由对外付款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在“解付银行”或“付款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国际收支申报的具体操作
(一)基本规定
l、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分为5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由外汇管理局统一负责设计和修改。
2、凡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各行,都应按月从同级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领取申报单,领取申报单时应交验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本或影印件。
3、各行应将申报单置于显著位置,由其客户在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自行领取并按规定填写申报单。
4、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客户,应在提交付款委托书等文件时,在付款银行办理对外付款申报,或委托我行代为申报。
5、办理涉外收入款项业务的客户,应在解付银行发出入帐通知书或到款通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到解付银行办理涉外收入款项申报,或委托我行代为申报。
6、各银行申报人员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涉外收、付款项信息的传送和申报。
7、申报人员应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集的申报单按月和申报单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封面必须列明:申报单类别名称、单位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
8、银行负责将外汇管理局留存按规定联装订成册后于月后8个工作日内转交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9、留存备查的申报单保存期限均为24个月,期满后,由留存者负责销毁。
10、银行应对具体申报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制度。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到银行及有关单位查阅申报单时,应持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银行及有关单位业务部门的陪同下,方可进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它任何人员无权保存、查阅、调用、复制留存备查的申报单。
(二)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
1、当收款银行不是解付银行时,收款银行在向解付银行拨付涉外收入款项的同时须将有关涉外收入款项的信息逐笔传送至解付银行,该信息应满足逐笔填报《涉外收入统计表》的要求。
2、解付银行须于收到涉外收入款项并贷记收款人帐户当日,按照《涉外收入统计表》的格式和要求,将涉外收入款项的情况,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逐笔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同时,解付银行应于当日逐笔编制涉外收入的“申报号码”并向收款人发出入帐通知书。
3、任何对公单位收款人在其解付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之日(以其解付银行入帐通知书的日期戳记为准)起
5个工作日内,均应前往该解付银行按填报要求(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一式三联,一并交我行申报人员,或委托申报人员代为填写。
4、任何对私收款人在其解付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之日(以其解付银行入帐通知书的日期戳记为准)起5个工作日内,均应前往该解付银行按填报要求(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一式三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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