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
【篇一: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15 年 04 月 05 日晚上,李 XX 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 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 XX 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15 年 04 月 05 日晚上,李 XX 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 XX、刘 XX 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 XX 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 XX 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 XX 和刘 XX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 于 2015 年 04 月 08 日与被答辩人李 XX 就李 XX 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 1 条约定:"赵 XX、刘 XX 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 XX 家属壹万贰仟元( 元) ,每人承担 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 元是"弥补" 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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