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加强思政教育、繁荣校园文化、促进素质教育、构建和谐校园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社团是指由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根据团建创新的原则,成立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其职责是在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负责学生社团的审批、建设和管理工作。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长由院团委分管领导担任。
第四条根据党章和团章规定,条件成熟的社团应认真做好党建和团建工作。
第五条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是院级社团,面向全院招收会员并开展活动,学生社团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具体负责监督考核、账册登记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指正式注册的院级学生社团,其管理办法由各学生社团依照本办法制定并报院团委、保卫处备案。
第七条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所设的学生组织是学生干部队伍,不属于学生社团范畴。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的程序是:发起人申请、发起人所在各系团总支、直属团支部推荐、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并报院团委和校保卫处备案。
第九条学生社团一般分为以下类别:理论学习类;学术科技类;社会实践类;文娱体育类; 志愿服务类;综合类。一个社团只可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登记。
第十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3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生理(满18周岁)、心理和能力等方面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的处分、无任何不良记录;
2、有符合规定的社团名称。社团名称应简单明了,名符其实,不得与在校内注册的其它学生社团的名称混同,其全称应冠以"南昌大学共青学院"字样,在活动时应使用全称;
3、有规范的章程;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有一批(至少三个)具有较高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能力水平的骨干成员;
5、有固定的联系方式和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批准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范围、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校规校纪等规定和要求的。
2、发起人受过校纪处分、有不良记录、有精神或心理方面严重异常情况、无行为能力的。
3、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
第十二条鼓励学生根据科研项目或各类大赛项目成立项目性社团,鼓励以任选课授课老师为指导老师,以任选课选修者为会员成立社团。
第三章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如社团负责人、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1、因社团难以维持而社团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2、分立、合并的。
3、因其他原因需终止的。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其财务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检查结束之日起十天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2010年6月修订后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