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借贷业务的信用风险分析及对策|
2006年11月2日央行发布(2006)15号公告《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此后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发布了《债券借贷结算规则》并定于2006年11月20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债券借贷作为dddtt创新型资金业务品种正式由理论走向现实、由探讨走向实践。
根据央行管理规定,“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ssbbww. com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债券融入方应向债券融出方提供足额的债券用于质押,质押债券应为在中央国债公司托管的自有债券。”显然,与信用方式的债券借贷不同,我国债券借贷业务是建立在债券质押这一信用支持方式上的。
(一)质押债券处置风险
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债券质押作为dddtt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并非所有8 tt 权转让型信用支持方式,即使债券融入方提供了足额质押债券,但在债券融入方(即出质人)违约后,作为dddtt质权人的债券融出方并不能立即获得ssbbww质押债券所有8 tt 权而进行处置。
我国《担保法》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8 tt 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8 tt ”,但“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变卖质物”。《债券借贷结算规则》也规定,债券借贷到期后若债券融入方违约,启动质押债券清偿程序须向中央国债公司提交以下三项中的一项:(1)债券借贷双方协议和经双方确认的清偿过户申请书;(2)仲裁机关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书;(3)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由此可见,在债券融入方违约的情况8 tt t 8. com下,启动质押债券清偿程序仍存在不确定因素:(1)时间协调,存在协调成木;(2)若征得债券融入方书面同意未果,更多时间协调、谈判,成本更高。很显然,我国债券借贷的信用支持方式存在一定性,债券融出方面质押债券处置风险,不能快速维护自身权益。
(二)质押债券担保风险
因为8 Tt t 8. com利率或其他市场因子变化,、也可能,若质押债券市值不足以补偿标的债券市值,在债券融入方违约的情况8 tt t 8. com下,即使债券融入方同意拍卖质押债券进行清偿,但由:于质押债券出清市值已经低于标的债券市值,存在补偿缺口,债券融出方仍将面临质押债券非完全
8 t tt8. com担保风险。这一风险源于利率或其他市场因子的变化,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相互交叉,属结算前动态信用风险范畴。
(三)结算风险
结算风险包括www .ddd tt. com:(1)标的债券在借贷期有票息支付的,如因债券融入方违约未及时足额向债券融出方划付票息,融出方将面临借贷期票息支付风险;(2)标的债券在借贷期未有票息支付的,如债券融入方违约未能及时足额归还标的债券或(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债券借贷费用,融出方将面临标的债券与借贷费用支付风险。
上述三类风险是债券借贷业务的主要信用风险。其中,结算风险是债券借贷业务信用风险的表现形式,质押债券处置风险与质押债券担保风险均属在结算风险暴露前提下,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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