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2006
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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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贡峻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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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
应关注的主要内容有:(1)掌握投资性房地产概念和范围;(2)掌握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3)掌握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的核算;(4)掌握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核算;(5)掌握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核算;(6)掌握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核算。
新旧比较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一)要求单独核算和反映投资性房地产
原制度不要求单独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相关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新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单独作为一项资产核算和反映,与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加以区别,从而更加清晰地反映企业所持有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和盈利能力。
(二)适度引入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模式
原则制度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只允许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新旧衔接
首次执行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时,应当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对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凡是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应当归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的,将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企业只有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条件、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按照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首次执行日后,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一节投资性房地产的特征与范围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土地使用权再转租给其他单位,或计划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例题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一项经营租赁合同,乙企业将其持有使用权的一块土地出租给甲企业,以赚取租金,为期10年。甲企业又将这块土地转租给丙企业,以赚取租金差价,为期3年。假设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本例中,对于甲企业而言,这项土地使用权不能予以确认,也不属于其投资性房地产。对于乙企业而言,自租赁期开始日起,这项土地使用权属于其投资性房地产。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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