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责任保险法律问题探究
摘要: 2005年新《公司法》的颁布,加重了董事责任和义务,一方面司董事、经理在进行决策、经营的过程中,更能勤勉自律;另一方面公司董事、经理的创新性,在具体业务操作中会影响到其才智的发挥。因此. com加大ssbbww力度,引入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势在必行。董事责任保险能合理地降低因可以营过失而导致. com的责任,发挥董事经营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
关键词: 董事义务;董事责任保险;保险利益
一、董事责任保险的历史沿革
20世纪30年代,董事责任保险在美国得到了最早承认并被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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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20世纪30年代出现专门8ttt8以公司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为对象的保险可以责任保险的最初形式。当时,欧洲各国还没有类似的险种。美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在20世纪60年代后得到了较快发展,法律实践的重心也相应地由补偿转向保险。美国几乎所有8 tt 州的公司法均规定公司具有购买董事保险的权利。80年代以后ssbbww,美国股东代表诉讼急增,诉讼额增大,给广大保险市场造成了危机。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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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从董事保险业务中撤出或者保险金额,提高保险费。此外,对申请加入董事保险的公司进行严格审查,对业绩较差、董事责任风险较大的公司不予签订董事保险合同。
英国虽有高昂的律师收费,但针对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的诉讼远没有美国频繁,因而英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并不象美国那样红火。在德国、西班牙等国,由公司为董事和高级职员购买责任险的做法尚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都不开设这一险种。日本于1980年由三井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对董事保险进行专项研究。1990年三井海上保险公司首先取得日本政府的认可,开始发卖董事保险,次年其他保险公司也取得了政府认可,在日本全面开展了董事保险业务。
我国2002年1月颁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允许上市公司为董事购买保险,以解除董事的后顾之忧。随后,平安保险公司于2002年1月24日率先推出董事责任保险业务。由于. com我国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时间较短,董事的民事责任制度、利益保护机制存在的立法缺陷,这些都成为董事责任保险开展的巨大制度障碍。
二、公司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
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又称为“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其英语表述是Directors‘andofficers’liabilityinsurance,简称“D&Oinsurance”。关于董事责任保险的涵义,学界分歧不大。董事责任保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是指由公司或者事、高级职员共同出资购买的,对被保险董事、高级职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过失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而被追究其个人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董事和高级职员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广义上的董事责任保险除上述内容外,还规定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公司根据董事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对有关董事和高级职员做出的补偿。本文主要以后ssbbww者为研究对象。
以责任保险的效力基础或依据为标准,董事责任保险可以责任保险和自愿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又称为法定责任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ssbbww. c om向保险人投保而成立的责任保险。自愿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而订立的责任保险合同。根据美国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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