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遵纪守法为荣-荣辱观大家谈: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违法乱纪为耻
本期主持人张音张姗
遵纪守法的道德涵义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石中英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将违法乱纪看成纪律和法律上所不允许、道德上所不宽容的,其实质是把遵纪守法看成现代公民的基本道德守则。以遵纪守法为荣这一观点的提倡,为进一步开展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长期以来,人们大多强调纪律、法制与道德之间的区别,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有人认为,现代社会就是法治社会,法律已经替代道德成为调节社会关系与社会利益的主要杠杆。社会生活中也出现法制约束力上升而道德约束力下降的现象,个别人甚至错误地认为,只要不触犯法律或纪律,什么事情都可以做,不管它是否合乎道德。
一旦遵纪守法的道德意义被遮蔽,人们仅从个人的利害得失来理解遵纪守法的必要性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就变得非常脆弱。许多情况下,从遵纪守法中获得的眼前利益可能不如从违法乱纪中获得的多。一些违法乱纪分子就会为个人利益而铤而走险。这样,人的贪欲就会轻易地突破纪律或法律防线,社会上对违法乱纪行为的监督就只能靠外界的力量了。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重新阐明了遵纪守法的道德意义,重建了纪律、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联,有助于解决当前社会上纪律、法律与道德两张皮的问题。这“一荣一耻”理应成为现代公民的基本守则,是现代社会公共生活对每个人的道德要求,也是每个现代公民应尽的道德义务。
学校的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应该特别明确阐明这一点,并努力使青少年把遵纪守法当成合乎道德的内在的、自觉的和自主的行为。只有这样,遵纪守法才有正确的思想基础,社会的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才能不断得到加强,一个更加有序、更加文明同时更加高尚的现代社会才可能呈现。
明纪·知法·守法
中国政法大学解志勇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是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全面提高我国公民遵纪守法的道德素养和综合素质的重要指针,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从制度层面讲,要构筑建立和谐社会所必需的法律和纪律体系。法律体系包括进行民事交往的民事法律、涉及犯罪的刑事法律、涉及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行政法律、国家法律等;纪律体系包括各机关、各社会组织对内部人员用以自律的章程、规章、制度等。
国家立法机关、党的干部管理机关、各社会组织的管理机构等,应当加强立法,建章立制,构筑疏而不漏的恢恢天网,切实发挥集引导、评价、预防和制裁于一体的完善法纪体系。这样,人们所有的行为才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从约束机制层面讲,应该以自律性约束为主,以他律性约束为辅。人的行为有个别人的个别行为与群体性、社会性的普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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