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法方面主要包括的法律有:《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水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等。环境保护法方面主要包括的法律有:《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等
自然资源法宣教提纲
一、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概述
(一)自然资源的含义
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物质条件,是国计民生的基本保障。按照不同的目的和要求,可以将自然资源进行多种科学分类。按自然资源客观存在条件与特征为标准,可分为地下资源和地表资源两大类。前者包括铝、铁、锡、镁等金属原料资源和煤、石油、天然气等矿物燃料资源;后者则由土地、水、气候、生物等资源构成。按可否再生,可以把自然资源分为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及恒定资源三大类。可再生资源有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两种,生物资源包括各种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周围环境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非生物资源是诸如土地、水等没有生命的资源;不可再生资源主要指煤、铁、石油等各种金属和非金属矿物,它们没有生命,没有再生能力;恒定资源是指在自然界大量存在,无论人类怎样利用,都不会引起数量减少的资源,如太旨能、风力、地热、潮汐等。发展科学技术,扩大恒定资源的利用范围,是人类利用自然资源的发展方向。
(二)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含义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然资源法属于经济管理法,是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了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野生动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与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有关的社会关系。从法律的角度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自然资源权属关系。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营造各种自然资源的经济活动中,都要涉及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管理权和其他专项权益等。自然资源作为一种特殊财产,其权属关系主要是由自然资源法规定的。
其次是自然资源流转关系。自然资源作为一种特殊财富,其价值在流转中才能得到体现。当然,流转的前提是交易人对自然资源享有合法权利,否则自然资源的流转就缺少合法的基础和前提。
再次是自然资源管理关系。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营造各种自然资源的经济活动中,形成了复杂的资源管理关系,主要表现为各种人民政府的管理和各级人民政府中各种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自然资源管理关系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专项资源管理关系,如土地管理;另一种是资源待业管理关系,如矿业管理、渔业管理等。
(三)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体系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综合性的自然资源基本法。概括起来,我国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主要由四个方面的法律法规所构成。首先是综合资源法。在一项法律中同时规范两种及两种以上种类的自然资源或将自然资源作为一个整体予以规范的,为综合资源法。如国土整治法、水土保护法等。其次是资源行业法。一种自然资源的利用已形成为独立的经济行业或产业,该项资源的立法将资源管理与待业管理相结合,称为资源行业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属于资源行业法。再次是专项资源法。一种自然资源的功能用途与国民经济中的许多行业或产业相联系,该项资源的立法不含行业管理的内容,主要是对该项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并协调利用该项资源多方面的社会关系的,为专项资源法,如土地法、水法等属于专项资源法。最后是资源保护法。主要是以资源保护为目的而进行的资源立法,为资源保护法,如自然保护区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
我国自然资源法体系中的专项法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2988年12月29日、1998年8月29日和2004年8月28日三次修订)、《水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矿产资源法》(1996年3月9日通过,1996年8月9日修订)、《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通过,2002年12月28日修)、《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00年10月31日和2004年8月28日两次修订)、《水土保持法》(2991年6月29日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通过,20045年8月28日修订)。
除上述法律外,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缔结的有关环境资源和利用和保护的国际条约,我国参加的有关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自然资源法的构成部分。
(四)自然资源法的原则
自然资源法的原则是指为我国自然资源法所确认的,体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方针、政策,并国家资源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它贯穿于每一类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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