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发射第三方责任保险
保单声明
一、被保险人:
中国气象局
国家卫星气象中心(以下称“被保险人”)
二、附加被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国西昌卫星发射中心
三、被保险人地址
中国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 邮编: 100081
四、保险人:
保险公司
承保比例
五、受益人
本保单项下损失应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赔款应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六、保单期间
保险期间自2018年6月1日时起至2018年9月1日时止,。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为保单规定的风险起期至保单规定的风险终止。
七、责任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615,650,000元人民币。
八、保险费
保险费为元人民币,应于风险起期前10天内一次性全额支付。
九、地域限制
无。
十、免赔额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0,000元人民币。
十一、风险起期
运载火箭一级发动机意向点火。
十二、风险终止
风险终止为运载火箭一级发动机意向点火并起飞后的30天零时1秒(被保险人所在地标准时间)。
如果发生发射终止,本保单也随之中止。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向保险人提出第三方责任索赔要求,且可确定重新发射的运载火箭意向点火仍在保单期间内,则本保单继续有效。
保险协议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纳了保险费,依据保单声明和已提交保险公司的承保资料,如果在风险起期和风险终止之间,运载火箭发射卫星时发生1972年《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TIAS 7762)中规定的第三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并且符合本保单项下的条款、条件和除外责任,则保险人同意代表被保险人偿付所有协定金额。
此外,保险人将:
1、代表被保险人或附加被保险人,或以其名义,参与第三方以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为由的法律诉讼,即使所谓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毫无根据或涉及虚假欺诈;保险人有权在其责任范围之内对相关赔付或者诉讼择机进行调查、磋商或调解。如果索赔金额超出保险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或附加被保险人就赔付或诉讼的索赔架构、谈判内容、调解办法进行磋商;
2、在本保单责任限额内,支付所有解除抵押所致的保证金费用,支付任何此类辩护诉讼中所需的所有上诉保证金,但保险人无义务申请或提供此类保证金;
3、在本保单项下责任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或附加被保险人因诉讼发生的费用,以及法院程序启动后到保险人支付、赔付或交付法庭期间产生的利息。如果法庭裁定的赔付超过本保单项下保险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将承担本保单项下责任限额内的相关费用和利息。
4、支付被保险人或附加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紧急承担的第三方急救和手术等费用;
5、支付为调查、调解和辩护而发生的费用,并且赔付被保险人或者附加被保险人应保险人要求而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除非发生理赔或诉讼,保险人应支付发生在本保单责任限额之内的第三方损失。
定义
一、关系人
关系人是指中国气象局国家卫星气象中心的订约人、承包商、供应商、机构和行政人员、雇员及其代表,和所有为运载火箭或卫星提供原材料的任何相关人员。
二、人身伤害
人身伤害是指人体伤害、疾病、情绪失常或精神痛苦、惊吓、休克,包括由于此类人体伤害、疾病造成的任何时间死亡。
三、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是指对有形财产造成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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