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信托兑付危机
近日因“7000万嫁女”而名噪一时的煤老板邢利斌,其所属的联盛集团而今深陷“债务门”,公司金融负债接近300亿元。其中,吉林信托“松花江77号山西福裕能源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因联盛集团被曝出10亿元信托兑付危机事件,使得社会公众的目光再次聚焦于信托产品的安全性上。
根据普益财富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1月20日,已有16只集合信托产品被曝出现问题,除涉煤信托外,在房地产、基建、艺术品领域均已出现信托风险事件。针对目前信托业暴露出的兑付问题,“我的律师网”特邀相关专家、律师发表了法律意见。
信托兑付中的危机与契机
陈敦(北京工商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兑付危机只是一个似是而非的问题。由于信托所具有的资产隔离功能,每一个信托计划下的财产都与其他信托计划下的财产相区隔,也都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隔离。因此,受托人的自有债务不会影响到信托计划,受托人破产的,信托财产不为其破产财产。此信托计划无法兑付的,不影响彼信托计划的兑付。从这个角度,所谓兑付问题只能是个别信托公司所发行的个别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问题,通常不能就某个信托公司的所有信托产品而言,更不属于信托行业共同存在的问题。从目前暴露的存在问题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所占信托行业受托资产的比例,也可以窥其一斑。更何况信托业内存在刚性兑付的规则。刚性兑付被认为是信托公司在其发行的信托计划无法实现预期兑付时,也要想尽一切办法甚至以其固有财产来兑付的行业规则。有了刚性兑付,个别信托计划的兑付问题就更谈不上危机了。
然而,刚性兑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信托业规则错配,正是信托危机之源。一方面,刚性兑付规则下,投资者不再关心信托财产如何管理、运用和投资,失去获取信息并关注信托运行的积极性,无法建立起投资领域“买者自负”的责任规则,不利于理性投资者的培育和投资者的教育。另一方面,刚性兑付规则下,受托人在项目选择、项目运行和投后管理等方面,易于放松要求,往往积聚风险。与此同时,对受托人义务与责任规则的体系化和合理化缺乏探索的动力,一旦投资失败,受托人对其自身责任的判断没有预见性。事实上,刚性兑付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受托人义务。相反,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之规定,信托公司不能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随着信托业受托资产规模的日益扩大,刚性兑付规则给信托业带来的压力也越来越大。普益财富的范杰已经指出刚性兑付规则消亡的两种可能:一是经由业界纵容这一规则并最终导致金融泡沫破灭,整个行业受损而结束;二是行业在问题尚不严重时,改变思路,迎来健康发展的契机。换言之,如果说个别信托计划无法兑付尚不构成对整个信托行业的危机的话,那么,掩盖在刚性兑付规则之下的信托业规则错乱,则足以威胁信托业的健康发展,甚至构成信托业的危机。
人们关注信托产品的兑付问题,将信托业的游戏规则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中,为整个信托业的转型,带来了新的契机。首先,从监管角度,应当从结果监管转向过程监管,通过信托公司是否在项目设立、运行与结束整个过程中,尽到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职责,而不仅仅根据结果是否达到预期收益,来判断受托人是否尽职尽责。通过经验总结,规则细化,逐步确立判断受托人尽责与否的规则,并使之体系化与现代化。其次,从受托人角度,信托公司应当精耕主动管理类业务,强化投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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