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道德
南京医科大学医政学院
李勇
一、死亡观的演变
1、关于人的死亡的看法
古代宗教迷信的说法:死亡是灵魂和肉体的分离。
人们常识中的理解:死亡是个体生命的终结。
生物医学的死亡观:死亡是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停止。
社会学的死亡观:死亡是一个社会存在和文化体的消失。
现代死亡定义:死亡是人的本质特征的消失。一个人全脑机能出现不可逆丧失即为死亡。
传统死亡标准(心肺标准):
心跳、呼吸停止;
血压消失;
体温下降。
现代死亡标准(脑死亡):
无感受性和反应性;无自主呼吸运动;无反射;脑电波平坦。
A、可以科学地判断死亡;
B、可以减少医疗资源耗费;
C、有助于推进器官移植医学的发展;
D、有利于从整体上认识人的死亡;
二、安乐死的伦理探讨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语“euihanasia”,意指安然、快乐的死亡及无痛致死术。
安乐死(euthanasia)的现代定义: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鉴定和有关部门的认可,用医学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的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
按采用手段分:
主动安乐死(积极安乐死),即采取某种无痛致死的措施加速病人死亡;
被动安乐死(消极安乐死),即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听任病人死亡。
按执行方式分:
病人执行、家属执行和医生执行的安乐死。
按病人志愿分:
自愿安乐死,即在病人自己提出要求或预立遗嘱的条件下实施的安乐死;
非自愿安乐死是指已昏迷或因精神、意识原因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的病人,由病人家属或监护人或其他有关人士提出实施的安乐死。
支持的意见:
A、安乐死符合人道原则,它为病人解脱了死亡痛苦;
B、安乐死体现生命质量、价值原则,维护了人的生命尊严;
C、安乐死遵循自主原则,临终病人应有安乐死亡的权利;
D、安乐死合乎社会公益原则,减轻了社会、家庭的负担;
E、安乐死是对传统观念的挑战,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
反对的意见:
A、活着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本人也无权处置自己的生命,侵犯了人的生命权;
B、安乐死违背医务人员的职责,不符合人道主义;
C、安乐死的志愿难以确定,因为人有求生的本能;
D、由于诊断和判断预后的错误,会造成病人错死;
E、安乐死有碍医学进步,医学发展可能使绝症不绝;
F、安乐死为借刀杀人打开了方便之门,有社会危害。
1976年美国加州通过《自然死亡法》,在世界上首次为被动安乐死确立合法地位。至今约有40多个州实施了与绝症晚期病人死亡权利有关的法律,但所有的州都禁止主动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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