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于2009年1月14日颁布了《》(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本文希望通过对该《办法》中较为核心的几个问题进行解读
,为股权出资的实践发展尽绵薄之力。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信息(一)何谓股权出资所谓股权出资,是指股东或者发起人以其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投资于
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的行为。依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
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办法”,由此可见,《办法》所指称的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权
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被投资公司的行为。以股权作为出资,实际上是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新设立的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所有,使得新设立的
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对新设立或者已存续的目标公司而言,不啻于自己在设立或增资扩股的同时就对外进行了投资。(二)我国股权出资的发展现状
应该说,股权出资已经不是一个新命题。早在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修改讨论过程中,不少学者即主张将股权出资纳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形式之一,当时国务院法制办拟订的《<公司法>修改初稿》也接受了这一观点,明文规定股权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之一。由于多种原因,股权出资并未明确列举规
定在《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之中,但是《公司法》已经为股
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预留了足够、有效的防弊机制:①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同意;②资产评估机构严格把关,倘若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违规评估,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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