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8-29
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南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用途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全部或部分提取出来,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
第三条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管理中心下设的业务网点、分支机构及受管理中心委托的业务承办银行依据管理中心的授权或委托,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坚持定向使用、依法办理的原则。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核、管理中心审批的制度。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南昌市行政区域的。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定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八条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符合缴存托管协议中约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五)项的,职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其配偶以及房屋产权共有人还可以同时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职工、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程序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一)个人申请。职工填写《南昌住房公积金职工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三份,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依据《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转入“暂存户”或在“托管户”管理的职工,可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单位审核并出具证明。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申请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管理中心审批。职工持单位审核后的《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管理中心审批。
(四)办理支付手续。符合提取的,管理中心依照核定的提取额度以现金(银行存折)或转账方式支付。
(五)职工办结提取手续后,应将管理中心审批的《申请书》返还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职工本人因故不能办理提取手续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五)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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