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学习伦理学对法学知识建构的意义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政治、文化、思想等领域都有了飞速的发展,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以及行为方式都与以前有了很大的差别。无论出现什么样的变化,伦理道德观念还是根植于人心的,它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复杂社会形态尤为重要。维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一直是摆在各阶层面前的头等议题,而社会调解一直以来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通过就伦理学对法学中调解制度的积极意义进行文献分析,挖掘伦理观下调解制度的深层含义。
[关键词]伦理;法学;知识建构;调解制度
一、前言
伦理学作为哲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在日常生活中并不时常为人们所提起,但其对于人们常规的行为却产生着任何一门具体学科所不能产生的作用,而其对于法学框架的影响一直以来都是学者们研习的重要内容。所谓知其然,方能知其所以然,要想探究学习伦理学对法学知识建构的意义,首先必须了解伦理学。
二、伦理学
(一)伦理学概要
所谓伦理学,就是关于道德的科学,又称道德学、道德哲学。词源在中国,“伦”、“理”二字,早在公元前8世纪前后的《尚书》、《诗经》、《易经》等著作中已分别出现。“伦”有类、辈份、顺序、秩序等含义,可以被引申为不同辈份之间应有的关系。
“理”则具有治玉、分别、条理、道理、治理等意义。公元前4世纪的孟轲在《孟子》一书中说,远古之时,人们“逸居而无教”,近于禽兽,他很担心这种状况,于是“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1]孟子所说的“人伦”,就是指“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他认为,父子、君臣、夫妇、长幼和朋友之间的亲、义、别序、信是最重要的五种人伦关系或道德关系。伦理二字合用,最早见于秦汉之际成书的《礼记》:“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意为:凡属音,都是由人心产生出来的;乐,是通于伦理的。此处的“伦理”也即:人伦道德理义,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规范。大约西汉初年,人们开始广泛使用“伦理”一词。而在西方,伦理学这一概念源出希腊文“ετησs”,意为风俗、习惯、性格等。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最先赋予其伦理和德行的含义。
伦理学以道德现象为研究对象,不仅包括道德意识现象(如个人的道德情感等),而且包括道德活动现象(如道德行为等)以及道德规范现象等。伦理学将道德现象从人类活动中区分开来,探讨道德的本质、起源和发展,道德水平同物质生活水平之间的关系,道德的最高原则和道德评价的标准,道德规范体系,道德的教育和修养,人生的意义、人的价值和生活态度等问题。
(二)道德与伦理学的作用
作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道德一直以来都作为法律的帮手,并与法律一同规范着人们的日常行为,所谓道德:是指由经济关系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的存在,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依靠人们的内心信仰和特殊社会手段维系的,调整人们社会利益关系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准则。
伦理学的作用有多大,要看道德的作用在社会上影响有多大。其实,这也具有片面性,信念与理想也是伦理学的范畴。现代人的理想不是那么高,但也不低,起码要付出相当的努力才能达到。所以说,伦理学所起的探讨作用是相当大的,不要仅仅只看到单纯的在尺度理论研究,还有各个分支与支流,如经济伦理学,现代经济管理学想把此包含进去,可是弄去弄来,怎么也弄不清楚,讲不透彻,显示出局限性,只有通过伦理学才能正面回答与处理好、协调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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