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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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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是检察机关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和鲜明特色。提升检委会决策水平,加强和改进基层院检委会工作,是检察机关一项长远的、带有根本性的任务,对于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999年,高检院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推进司法改革的决策部署,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的通知》,将加强和改进检委会工作作为一项检察改革举措之一,对检察委员会改革作出具体部署。2008年,高检院对《检察委员会组织条列》进行修订,2009年审议通过了《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2010年审议通过了《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以及检委会工作文书,统一的检察委员会制度和规范体系基本形成。各级检察院在高检院的领导下,不断完善检委会制度,规范检委会工作,检委会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在一些基层院,检委会工作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继续予以加强和改进。
一、目前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检委会委员组成不够科学
目前基层院检委会委员基本上是由院领导和部分科室负责人组成,委员的产生由检察长提名,人大常委会予以任命,而不是通过竞争和民主产生,具有很强的行政特点,一旦任命,基本上是终身制,带有一定的政治待遇。一些年富力强,身处办案一线、专业化程度较高、没有职务的人员被拒之门外。在职委员知识结构单一,专业化程度不高,虽然大部分取得法律本科文凭,但却是通过在职教育获得,加之有的检委会委员身兼数职,工作繁忙,缺乏动力去接受新知识,所具备的知识水平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履职中力不从心,影响了检委会工作质量。
(二)检委会决策定位不够清晰
《组织条例》明确规定“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等八项职责,而《议事和工作规则》中规定检察委员会审议的议题范围包括十项。但在基层院,检察工作重大决策、检察工作安排部署等其他事项大都是由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讨论决定,检委会极少涉及,成了专门的“案件讨论会”, 讨论事项基本空白。“重案件、轻事项”的现象极大地削弱了检委会在检察机关的内部决策地位和议事水平,使检委会制度未能发挥出应有的功能。
(三)检委会委员表决不够规范
提交检委会讨论的议题,多是重大疑难案件或全局性的重大事项,重大疑难案件又往往是证据上拿不准,法律适用模糊,此罪与彼罪或罪与非罪难以区分的情形。因此作为检委会委员更重要的素质是一种分析能力,抓住问题要害的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清晰思路,不仅要通晓法理,还要掌握立法的精神和法条旨意。而相当部分委员在发表意见时一般都是持同意态度,对讨论的内容提不出更恰当的修改意见,阐述说理不到位,有时有人云亦云现象,导致检委会议事、议案质量不高,不能正常发挥其指导、决策等功能。
(四)检委会办事机构职能发挥不够完善
《组织条列》规定了检委会办事机构六项职责,围绕检委会的定位与职能,切实履行服务检委会的决策、管理、评价和指导职责。但基层检察院由于人员不足,大多没有设立检委会专门办事机构,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政工科或者办公室承担。由于人员数量少,职能设置不完善,基本上只能行使检委会秘书工作任务,即负责会前准备、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和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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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