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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分.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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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摘要]在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较难区分的情况下,通过细致论证,仍然可以发现二者在行为动机、行为场所、财物的种类与方式上仍然存在区别。现行的未成年人刑事办案过多强调保护,以致有些时候对未成年人处罚违背了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并不利于刑罚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
[关键词]强拿硬要;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区分
一、案例要旨
此案的价值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较难区分的情况下,办案人员通过细致论证,在二者之间找到了若干区分点。其次,对相关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司法解释从背景、意义等多角度进行了阐释,对实践中形成的“宜下不宜上”做法进行了自觉式思考。
二、基本案情
2011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未成年被告人肖某、李某、曾某三人经预谋,故意在被害人陶某下班途中制造碰擦事故,并以此为由对被害人陶某实施殴打、恐吓并索要赔偿款人民币100元。被害人陶某许诺次日再交付钱款。当日中午,被告人肖某、曾某至被害人陶某工作单位,从陶处索得现金人民币40元并再次威胁被害人陶某于5月15日前付清剩余的60元钱款。后因被害人迟迟不给付钱款,被告人肖某、李某、曾某经再次预谋,于5月18日14时许将被害人陶某约至本区奉城镇奉粮路被告人曾某的暂住处,持事先准备好的砍刀威胁、追赶被害人陶某,致使被害人左手被刀砍伤,随后又拿走被害人陶某随身携带的高仿索爱w520型号手机一部。当日下午,被告人肖某、李某、曾某因害怕事发又将手机归还给被害人陶某。经鉴定,被害人陶某左手皮肤软组织创裂,伴部分肌腱断裂、神经损伤,其伤势构成轻伤,涉案手机估值为人民币276元。
三、分歧意见
未成年人使用殴打、恐吓等手段从被害人处取得财物应当如何定性,存在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肖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本案的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当场从被害人处劫取财物,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肖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三名被告人均属未成年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同时三名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殴打、恐吓等行为与取得财物的行为存在空间上的分离,被害人完全有机会摆脱三名被告人的侵害,即三名被告人侵害的紧迫性、现实性达不到抢劫罪的要求,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四、法理研究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肖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如何区分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据此,承办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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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