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
岗位资格考试工作手册
公安部消防局编印
二〇〇八年六月
目录
一、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制度规定………………………………1
二、关于贯彻落实《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制度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5
三、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制定规定宣传提纲……………………8
四、考场规则……………………………………………………14
五、主考人员职责………………………………………………16
六、监考人员职责………………………………………………17
七、考务巡视人员工作要求……………………………………19
八、考务巡视工作主要流程……………………………………20
九、考务巡视工作报告撰写提要………………………………21
十、考试违规和突发事件处理办法……………………………22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6
十二、公安消防部队岗位资格考试网上报名中心使用指南…36
十三、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考试系统操作指南…………………69
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制度规定
(公安部2008年2月14日印发)
第一条为提高公安消防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更好地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全体干部。
第三条公安消防岗位资格是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指挥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未取得公安消防岗位资格的,不得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指挥。
第四条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报考三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的人员,应掌握基本的消防业务知识、消防法律法规和灭火救援等方面的知识。
(二)报考二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的人员,应熟练掌握和运用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业务知识,具备胜任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组织指挥工作的能力。
(三)报考一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的人员,应熟练掌握和运用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业务知识,具备处理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公安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指挥人员,应具备与本人职级相对应等级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一)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指挥人员包括:总队、支队领导班子成员;总队、支队司令部、防火监督部门全体干部;消防大队(科)、执勤消防中队全体干部。
(二)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指挥人员,担任排级、连级职务的(含消防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等级),应具备三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担任营级、副团级职务的(含消防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等级),应具备二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担任正团级以上职务的(含消防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等级),应具备一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非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指挥岗位的人员,应具备三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第六条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应当经过考试逐级取得。
(一)取得三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的正连级(专业技术12级)干部,可以报考二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取得二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的正营级(专业技术10级)干部,可以报考一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二)公安消防部队院校学员在毕业的当年,接收地方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大学生学员在入警培训期间,可以报考三级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三)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公安消防总队批准,可以直接报考较高等级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
第七条公安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指挥人员拟提任相应职级的领导职务、晋职、调级,应先取得相应等级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未取得的,不得任用、晋职、调级;拟从其他岗位调整交流到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指挥岗位的,应先取得相应等级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未取得的,不得调整交流到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指挥岗位工作。
第八条公安消防部队院校毕业学员和接收地方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学员,在见习期内应取得公安消防岗位资格;新调入公安消防部队的干部,应在一年内取得相应等级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取得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前,不得直接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指挥工作。
第九条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考试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实施,按等级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合格者,发给公安消防岗位资格等级证书。
(一)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考试每年组织两次,时间分别为4月和10月。
(二)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消防业务基础理论、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城乡消防规划、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监督、灭火救援技术装备、灭火应用计算、消防通信、训练组织实施、灭火救援行动和执勤训练安全管理等知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并注销公安消防岗位资格证书:
(一)在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指挥工作中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并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
(二)在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指挥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不作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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