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规划、建设及管理
第四章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
第五章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
第六章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视为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总体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全市统筹、属地负责、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分类智能化】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智能化,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智能投放设备等先进技术和设施,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智能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
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
第六条【参与主体】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为主体、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活垃圾治理体系。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七条【全民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等工作。
第八条【举报投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线索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依法予以奖励。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政府职责】生活垃圾分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普及活动,动员、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十条【主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组织制订生活垃圾分类目标,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行为的检查和指导,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三)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引,确定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和分类设施配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
(五)建立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处理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职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等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负责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等相关工作;
(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和移交;
(五)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与运行资金投入的监督管理,参与相关收费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六)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的处置;
(八)公安机关负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生活垃圾加工的油脂等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九)文广新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引导媒体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
(十)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指导乡镇易腐垃圾就地生态处理;
(十一)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星级宾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引导游客分类投放;
(十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课程和课外读物,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十三)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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