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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乌桥岛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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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乌桥岛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地开展乌桥岛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关于重新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5〕57号)、《汕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汕府〔2016〕93号)、《关于2017年度汕头市市本级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标准的公告》(汕府〔2017〕30号)以及“三旧”改造等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汕头市瑞基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征收拆迁分类估价报告》的结果,结合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调查的实际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征收目的:为改善乌桥岛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汕头城市整体形象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范围:乌桥岛整岛。四至范围为:东临梅溪河、西至石篱尾、南濒韩江、北至厦岭港。
(三)拟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基本情况:经调查,乌桥岛范围内涉及的房屋、构筑物的总面积约67万m2,,㎡。乌桥岛范围内涉及居民住户约6700户,单位(企业)约430家。
(四)拟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位于西港-光华片区。范围为:西临西港路,北至大学路,东至内港河东侧区间路,南至明珠路。
(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自正式启动签约之日起至止(以本项目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为准)。
二、征收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对范围内住宅、底层商业用房的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对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的补偿,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
(一)货币补偿标准
各类房屋、附属用地、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货币补偿标准如下表: (单位:元/㎡)
序号
类别
具备证件
钢混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简易结构
(不含地价)
备注
1
底层商业用房
火车路、二马路(同济直路以东)、北海旁路、同济直路、同济三直路
完全产权
11000
8990
6620
--
用地性质为住宅,但具有商业使用价值,且有实际商业使用历史和事实的底层用房,其性质按照商铺的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市场的按照内街商业用房予以补偿。
单证
10641
8691
6392
--
无证
10383
8433
6134
--
一马路、二马路(同济直路以西)、三马路、同济二直路、北堤旁路、北海旁路(同济直路以西)
完全产权
7000
6000
4710
--
单证
6761
5791
4540
--
无证
6503
5533
4282
--
内街商业用房
完全产权
5250
4500
3530
--
单证
5063
4336
3395
--
无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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