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校办企业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主持、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以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三)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五)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七)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八)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学校固定资产按类目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按《山东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分。其具体职责如下:
根据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组织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参与固定资产购建的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薄;
组织所属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
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薄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三)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验收;
(四)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五)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第十条学校在各个校区设置的资产管理部,是各校区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对所在校区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经资产管理处授权,在所在校区范围内履行本办法第七条相应职责。
第三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一条学校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类:
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专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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