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
甲方: (甲方)
乙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租赁乙方施工升降机一事达成协议如下,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施工升机架名称、型号、规格: ;
第二条:租赁施工升降机数量: 台,高度: ;
第三条:租赁施工升降机使用工程名称及地点:
第四条:租赁施工升降机按实际使用时间(月/天数)结算租赁费:
第五条:租赁费用:
1、施工升降机租赁费: 元/月/台;
2、施工升降机进、出场费: 元/台;
(进出场费包括施工升降机安装、拆除、吊运及顶升、附着、预埋件、螺栓等费用);
第六条: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应付定金元整给乙方,乙方施工升降机进场时,甲方应付进场费元整给乙方否则乙方可不履行本合同。
2、乙方施工升降机安装完毕,经试运行3天后交付甲方使用,即开始计算租赁费用,甲方须按月向乙方付清施工升降机租赁费。每月的 5 日为租赁费支付日,逾期10天以上不能及时支付租赁费的,乙方有权按每日2‰收取违约金。
3、终止计算租赁费用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接到甲方拆机通知立即安排施工升降机退场工作,不可拖延。当乙方施工升降机拆除时,甲方应将施工升降机租赁费余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后,乙方施工升降机才能退场,如甲方租赁费未支付清,乙方可不执行此条款并继续按未付清租赁费的拖延时间继续收取租赁费。
4、以上费用均为不含税金费用。
第七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按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施工升降机基础及螺杆预埋的施工,保证质量。并通过验收。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施工升降机基础图纸为准,如需改变施工升降机定位中心影响施工升降机附着拉杆加长,则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在施工升降机进出场及安装、使用及拆除期间,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场地、道路、空间、电源等现场条件,以满足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和正常运行。如果安装、拆除时,因甲方场地、建筑物等原因所产生租用16T(不含16T)以上吊车,吊车台班费用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
(3)施工升降机正常运转所需电力由甲方无偿提供,并将电源接至施工升降机配电箱内(按规范要求)。应架设32平方铜芯电缆专用电源及配电箱(30米内,超出则应加大)供施工升降机使用,确保容量44KW、电压380V,否则,因不符合上述条件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协助乙方安装施工升降机预埋件、附着件。(基础及其它预埋件,附着件由乙方负责提供)。
(5)甲方应为施工升降机加节、检修、保养提供时间。
(6)甲方应妥善保管并使用乙方所出租的设备,如高空坠物、人为击打导致使租赁物损失,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7)在设备安装、拆卸、工作期间,甲方应负责设备及附件的防盗等安全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如在安装、拆卸、使用期间所发生设备及附件被盗,则由甲方负责赔偿。
(8)施工升降机司机日常管理由甲方负责(包括上下班时间)。
(9)施工升降机安装完毕后,甲方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验收;甲方应当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设备验收资料、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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