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益拆迁与私益拆迁的异同
【摘要】近几年来,拆迁及其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经常见诸报端,而且经常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其实拆迁不是个新鲜的字眼,然而在发展越来越快的当代中国,无论是以公共利益为由头的拆迁,还是典型意义上的私益拆迁,都在反映着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然而一座座高楼的耸起仍旧不能掩藏其覆盖下的社会问题。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提供了更为有利的保障,而2010年发生的宜黄拆迁案则是在强制拆迁愈演愈烈的时候将强拆所触发的社会问题推向了一个高潮。本文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区别与联系着手,将公益拆迁与私益拆迁的异同做一番阐述,以期能够正确区分公益拆迁和私益拆迁。当私益拆迁打着公益拆迁的旗号招摇撞骗时,区分一下二者对实践也具有一定意义。
【关键词】拆迁;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异同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似乎从字面上似乎都有着天生的对立性。在拆迁领域,公益拆迁从字面上就能理解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而私益拆迁在我国则一般是指商业拆迁。在我国,合法的公益拆迁是绝对要高于被拆迁人的利益的,而商业拆迁则应建立在合理对价基础上。实践中的问题是,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发展本地经济,以行政力量介入商业拆迁,使得我们往往从表面上难以看出公益拆迁与私益拆迁的区别,也导致了现在许多人对于拆迁抱着一种抵触心理。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公益拆迁与私益拆迁呢?下面本文将围绕着公益拆迁与私益拆迁的异同点来阐述这一问题。
一、公益拆迁
(一)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简称为“公益”,从字面上理解即为公共的利益。英国的法理学家边沁将公益理解为个人利益的总和,为共同体的利益;而有人对此持不同看法,认为不能简单地公共利益界定为个人利益之和,而是“由私益组成的某种派生性的复合利益”。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公共利益应是社会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
横向比较世界各国法律规定中有关公共利益的界定,总来说有三种立法体例。一种是概括性规定,只在原则上限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方可征收、征用土地或公民的私有财产,但是对于具体的那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没有做具体性的规定。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属于此类。第二种是列举式规定,将那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做了具体的限定。日本、韩国、印度、波兰等国这样规定。还有一种是混合式规定,即概括性地规定了需为了公共利益,但也列举出了那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我国台湾地区就是此种立法模式。
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有关的表述散见于法律法规中。如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在这三部法律中都只强调征收及公益拆迁中要出于公共利益的的需要,对于公共利益并没有做出明确界定。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了适用于公益拆迁的各种事项。虽然列举了种种可以界定为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对象,但这样的规定无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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