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新风路北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三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四章建筑间距及建筑后退红线控制
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六章公共设施规划
第七章绿化规划
第八章市政工程规划
第九章规划实施措施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景德镇市城市总体规划意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土地,规范土地出让市场,控制城市综合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规划范围:
景德镇市新风路北侧片区位于西市区新风路,东到沿河西路,西到瓷都大道,南临新风路,北靠气象局,规划控制用地面积78公顷。
第三条规划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规[1993]333号;
⑷《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⑸《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6)《景德镇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武汉大学城市建设学院2004年9月编制);
(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8);
(8)《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9)其它与本控规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本规划是景德镇市新风路北侧片区土地出让和开发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凡在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按照规划要求执行。任何人有权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行为进行检举、指控。
第五条《景德镇市新风路北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由文本、图则及说明书构成,文本和图则是该片区建设、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二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二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六条该地块分为三宗地。三宗地均为商住用地..
第七条规划区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码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图则中用地代码与此一致,规划将用地性质分至中类或小类。
第八条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由于现实原因或特殊要求,确需变更规划用地性质时,按〈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大类性质禁止变更;中类性质变更需要有相关分析论证,经专家评审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变更;小类性质变更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应有利于环境景观改善和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服务水平,并不影响周边地块土地和建筑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本规划规定的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标准为上限值,绿地率控制指标为下限值。
第三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条本规划采用规划指标和图示标绘两种方式对土地开发强度进行控制。规划指标分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类,前者必须遵照执行,后者参照执行。指令性指标包括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和停车位,建筑后退红线。指导性指标包括人口容量、用地面积、配套设施、环境景观。
第十一条投资商在开发建设中,如果提供以下设施者,可获有关控制指标的奖励,即在图则中的控制指标的基础上,可被允许适当提高建筑密度或容积率指标,具体奖励标准参照《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执行。
在开发用地中为该区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设施。
提供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的社会停车场。
提供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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