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事调解制度
摘要刑事调解制度弥补了常规的刑事案件解决方式忽视被害人意愿的缺陷,以加害人和被害人的直接商谈为特征来解决刑事纠纷,充分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的精髓,在法制发达的西方国家这一制度已被纳入法律体系,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刑事调解制度作为解决轻微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刑事调解恢复性司法社会和谐
作者简介:施通畅,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31-02
一、刑事调解制度的界定
(一)刑事调解制度
调解,辞海中定义为通过说服教育与劝导协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刑事调解是调解制度在刑事领域的适用。指的是被害人和加害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以解决刑事纠纷的的司法制度。它的基本内涵是被害人与加害人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友好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在此期间被害人通过叙说受害过程,获得心理上的安慰,通过加害人的自愿赔付,获得经济上的补偿,而加害人通过调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在这一过程中,公权力不直接介入,只是监督调解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并根据调解协议,综合考虑是否对加害人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责任的减免。为了对刑事调解内涵有更为明确的认识,本文作者将其与以下概念作一定的比较。
二、刑事调解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刑事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刑事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问题一直是致力与这一课题研究的学者们论述的重点,各种学说交相辉映,有从法学基础理论分析的,有从社会学角度分析的,有从心理学上分析的,有从历史学上分析的,更多的是各个角度的综合分析。相关学者考证目前西方法学界在这一块论述最为全面的是美国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在《刑事和解计划:一个实践和理论构架的考察》文中所提出的“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与“叙说理论”。目前国内学者提出的主要有“和合”文化的交汇理论、主体性理论,多元化价值理论。通过对各种理论的考察,结合自己的粗浅理解,本文作者将从以下两个方面重申刑事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刑事调解制度的现实价值
刑事调解以被害人利益为中心,整个制度的设计主要是为了更大程度地实现被害人的利益。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被害人享有主动权和决定权。同时,它是以加害人的有罪答辩为前提,这使得被害人能够以一个相对平稳的心态参与到纠纷的解决当中,告诉加害人以及其他参与人员加害人的行为给其造成的各种损害,接受加害人的道歉。这种交流有助于减轻被害人的焦虑与仇恨,尽快恢复心理与情绪的稳定,从被害的阴影中解脱出来。
再则,刑事调解的核心是解决加害人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加害人为了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以获得刑罚上的减免,定会尽自己的努力满足被害人的要求,并真心实意地履行之。相对与传统司法模式下法院的直接判决,调解的结果将更利于被害人。
在传统的司法模式下,加害人属于被打击的一方,虽然不断有人疾呼要加强对加害人的保护,但这种疾呼基本上都停留在合法打击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只要追诉机关不对加害人进行非法迫害,种种报复性措施就变的理所当然。但在刑事调解制度下,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的同时,也十分注意加害人的社会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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