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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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认为,在充分保障遗产债务的债权人的正当权益的基本价值引导下,不宜给债权人遗产债务清偿请求权设置过高的门槛,应坚持遗产债务清偿请求权的行使条件为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出现。在判定遗产债务清偿请求权是否成立时,鉴于债权人对遗产状况清楚查知的客观困难,应仅要求债权人举出表面证据,达到较高盖然性地证明被继承人留有积极遗产即可。对于清偿遗产债务实体责任财产的确定,应充分考虑继承人的正当利益要求,确认其享有对责任财产的选择权。非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和遗嘱住行人,基于其法定遗产权利权和遗嘱执行权享有者的身份,或者说基于其依法所应承担的遗产管理和遗嘱执行职责或义务,应当成为遗产债务清偿中的正当责任主体,以被继承人的积极遗产向债权人承担遗产债务的清偿责任。
关键词:生前债务清偿;行使条件;成立要件;责任财产;责任主体
一、引言
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属于继承法上的遗产债务或者继承权客体的一种。在债务存在的情形下,如债务的性质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都有可能发生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问题。
二、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清偿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我国继承法采取当然继承主义,即遗产上的权利义务因继承开始而当然地转移至继承人,无须继承人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我国《继承法》虽然未将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纳入到法定遗产范围而在相关法条中进行明确列举表述,①但是继承继承客体理论一致认为,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应归属我国《继承法》第3条所列举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的范畴。②依据前述的当然继承主义的继承法原则,继承人于继承开始时,即概括地继受了包括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在内的遗产。
因此,债权人仅可依据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行使债权清偿请求权。继承人的清偿义务自被继承人死亡,即继承开始时发生,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清偿请求权的行使条件为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出现。但是,应允许继承人通过两种方法免责,即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同时放弃对遗产的战友和管理的继承人免责,通过证明已积极行使继承权但仍无法占有和管理遗产的继承人免责。在此两种情况下,遗产债务的债权人仅可向遗产的其他占有人主张权利。
三、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清偿的成立条件及其证明责任
(一)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清偿请求权的成立要件
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清偿请求权的成立条件,是判断债权人提出的债务清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实体法依据。如前所述,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即负有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法定义务,是基于其占有和管理积极遗产。而依据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仅以其可能继承的积极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承担有限的清偿责任。这就为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清偿请求权的成立条件提供了法理和立法上的依据,即只有在被继承人留有积极遗产的情况下,债权人所行使的债务清偿请求权才能在实体法上得以成立,债券人对于被继承人享有的债权才能全部或部分地获得实现。因此,被继承人留有积极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清偿请求权得以成立的法定要件事实。另外,作为清偿对象的债务当属非专属于被继承人的生前合法债务,③已是公认的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清偿请求权得以成立的要件。
但是,对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清偿期尚未届至的债务,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留有积极遗产的情况下,是否应该承担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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