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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期待正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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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期待正名

教育部“25号令”规定的资产过户,是把许多投资办学者的投资行为强行改变成捐资行为,违背了许多办学者的初衷,即便是“合理回报”这种模糊规定也很难平衡其中的矛盾――北京市民办教育协会秘书长刘林。
近来,蒋国斌一直在思考这样的一个课题:还有无可能盘活南洋教育集团所属学校资产,恢复学校的招生运营。他的答案是“能”,但条件有三:
、南洋学校的债权人必须债转股。
、团队、资金和管理运营模式,快速恢复各地南洋国际学校的招生运营。
,是必须有一个好的战略发展前景、乐观的运营经济效益预期,这个方案才具有可操作性。
2005年9月,蒋国斌作为受让方,四川量子纸业经贸有限公司作为出让方,分别签署了北京中亚财富投资有限公司70%殷权转让合同书、北京南洋教育投资有限公司30%股权转让合同书、北京南洋科技投资有限公司30%股权转让合同书、北京南洋教育管理有限公司30%殷权转让合同书。
然而,在入主南洋集团之后,蒋才逐步发现,以南洋集团时下之资产质量,要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营已经非常困难。通过资本运作引入新的资金和管理,成为蒋国斌在反复思虑后的选择。
然而,进入2007年后,一条意料之外的民办教育新规,却让他盘活资产,收回原南洋集团属下北京兴华大学的计划几近破产。
2007年2月10日,《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第25号令)开始施行。该规定第七条称,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而在此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一直以来,民办高校的产权问题是困扰其发展的瓶颈。在民办高校的资产过户之后,产权将趋于明晰,也为挪用、侵占办学资产建起了防火墙。但在民办教育的合理回报模式仍未得以明确之前,产权的明晰也阻断了投资办学者暗渡陈仓获取办学收益的捷径。这对于希望以经济效益作为吸引资金的蒋国斌来说,绝不是一个利好消息。
收益权的缺失
根据2006年教育事业统计,全国现有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278所,%,比2002年增长109%。,%,%。这一增长速度,比一般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增长还要快。
而与2002年做此比较的原因,就在于2002年末,一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
《民办教育促进法》(下称《促进法》)第51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等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民办高校出资人对资产增值和收益的觊觎,终于在政策层面透出一丝曙光。
2004年4月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执行,第44条:“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这一规定,似乎再次肯定了投资办学获得收益回报的权利。
但不论是在《促进法》,还是其后的《实施条例》中都没有对民办高校的产权予以明晰。
对于民办教育机构的产权界定,早在1997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就已经定下了基调。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方铭琳对这一条例的解读为,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民办学校拥有其财产的使用权,而没有财产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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