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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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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合同格式条款
篇一:格式条款与合同示范文本的区别
格式条款与合同示范文本的区别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合同示范文本的概念
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市场交易的需要,结合交易特点和惯例等制定的指导性、规范性合同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内容合法、形式规范、用语严谨、条款完备、权利、义务、责任分配公平合理等特点。对于提高当事人的协商效率,避免违法、重大遗漏或误解产生等具有重要作用。
三、二者的区别:
格式条款是由具有垄断和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单方制定,该条款订入合同后,对方对于该合同条款不得更改,要么接受该合同条款,签订合同;要么放弃签约的权利,自动走开。这是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该示范文本是双方订约时的参考,可以协商修改。
条款的内容不能与对方协商是格式条款与示范文本的根本区别。※合同都是由条款组成,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合同条款具有合法性、规范性,不是格式条款。
篇二:浅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浅谈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从身边的事情谈起
【摘要】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为在人们交往中提供了很多的方便,但其中的有些格式条款却让人们费解,引发了很多争议,也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这值得我们大家一起去探讨
【关键词】:
格式条款格式合同通常解释
【前言】
你遇到过以下这些情况吗?
(1) 在工商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个人手续时,一张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书摆在你面前,眼前种种条款,你只能读,不能改;要么签,要么拉倒——毫无协商余地
(2) 在某洗衣店,拿着未清洗干净的衣服找老板时、他会指着取衣凭条背后印刷之所谓“条款”——“衣物出门,概不负责”,请问你作何感想呢?
(3) 在某招待所,房门后或墙上贴着“旅客需知”——“房内任何物品之丢失或毁损,均由宾客三倍赔偿”
(4) 在超市服务台前退有瑕疵的商品时,被告之退货应在三天内或只能调换其他商品,其依据是内部管理制度——试问这有协商余地吗?

【评析】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为格式合同,它的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那什么又叫格式条款呢?
格式条款又称附合契约、定型化契约条款,它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这在格式合同中是普遍常见的,
二、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⑴、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⑵、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⑶、以书面明示为原则。⑷、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格式条款大多是由缔约时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起草,产生不公平条款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遵循某些特殊的规则,以谋求法律的公平与正
义,才能更好地维护弱势一方的利益。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
在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确定为两个方面:
1、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学者称之为“统一解释原则”,也就是说以普通人的理解力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法律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规定呢?这是因为格式条款不是为特定的相对人而拟定的,而是考虑到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所以不能以当事人或与其有同等资格的人的理解作为解释格式条款的基础。
2、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一规则起源于罗马法“有疑义,应当对表意者不利之解释原则”,英美法和大陆法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多有此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62条规定“契约有疑义之情形,应作不利于订立此种约定的人而利于债务人的解释”;德国一般契约条款法第5条规定“一般契约条款(即格式条款)之内容有疑义时,条款利用者承受其不利益”,等等。
我国《合同法》也采纳了这一解释原则,主要是考虑格式条款是由缔约一方提供,合同相对人不能与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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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