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风险法律防范问题分析
【文章摘要】信用证是一项具有国际贸易结算功能、融资功能的法律要约。在日益复杂的国家贸易市场中,效率高、风险低的信用证逐渐获得外贸企业的青睐与关注。本文结合信用证特点,探讨了信用证风险的法律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特点;风险原因;法律防范
世界市场的不断开放、国际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贸易金额的不断上涨、贸易方式的不断复杂使得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不稳定性因素越来越多,相伴随而来的贸易风险也原来越严重。因此,效率高、风险低的支付方式成为国际贸易规避、防范风险的一种新型趋势。信用证凭借其较高的安全系数和稳定的安全性能,逐渐吸引了外贸企业的青睐与关注。
1 认识信用证的特点及内容
作为一项具有国际贸易结算功能、融资功能的法律要约,信用证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由银行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当银行收到收益人所有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及时对收益人履行付款的责任。所以说,信用证结算是以银行信用为依据进行的。
第一,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等对信用证自身的说明。第二,出票人、付款人、以及出票条款等汇票信息。第三,名称、单价、规格、品质、包装、数量等货物信息。第四,装运港、目的港、运费应否预付、可否中途转运等运输信息。第五,单据的种类、内容、名称、份数等单据信息。第六、基于进口国或地区的政治、政策、文化、经济、社会等变化制定的特殊条款。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信誉履行第一性的付款职责,对收益方作出的付款保证。因此可以说,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商业信用的不稳定性被银行信用的稳定性所取代,外贸交易的危险性因素和付款的不确定新因素被大大减少,无论是对于出口方,还是对于进口方都具有巨大的利益保障作用。
以贸易合同或相关合同为基础建立的信用证在成立之初,便不再附属于合同制约,而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项法律契约。银行在履行付款职责的时候,不受贸易合同的制约,与合同无任何关系,信用证条款是信用证的所有当事人办事的唯一依据。所以,信用证与产生它的贸易合同之间是互不相关、相互独立的关系,信用证是银行付款的唯一凭证。
信用证业务是不牵扯技术服务、贸易行为、货物的,以单据处理为根本的,标准的的单据买卖。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看收益人提供的单据信息是否满足信用证各个条款,不对货物质量情况、货物遗失情况、货物到达时间、货物规格等具体贸易行为负任何责任。也不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但是,银行必须谨慎审查单据信息,保证单据信息与信用证各项条框相符合。
信用证的内容和信用证的特点决定了信用证是一种效率高、安全性强、风险指数小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因此,才越来越在国际贸易和大宗贸易中获得外贸企业的青睐与重视。但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从另一个方面来讲,也正是信用证这些独特的性质,导致了其信用欺诈风险的存在。
2 常见的信用证风险种类及原因
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首要考虑的风险便是进出口国家管制风险、公司出现的国有化风险、政权更迭风险、外汇强制结汇和售汇风险等跨境使用的法律风险。由于进口方和出口方位于不同的国家、地区,商业银行在执行信用证业务时不得不将上述风险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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