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农业局关于贯彻落实《桂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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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农业局关于贯彻落实《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市政[2017]8号)精神,为做好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附件1)。
二、切实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管工作
我局已制定了“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详见附件2),请各单位、各科室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的市、县两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农业部分)
2. 桂林市农业局关于“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桂林市农业局
2017年3月31日
附件1: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7号)取消的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农业部分)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9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省、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10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取消审批后,农业部要强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严格把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开展随机抽查、设立举报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及时公开不按规定标识的企业信息。
桂林市农业局关于“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市政[2017]8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监管措施。
一、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二、监管依据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8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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