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主权、法治
曹希岭
人权是指任何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和必须享有的权利,它是排除了任何民族、阶级、宗教、性别、财产、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等等差别而一视同仁享有的权利。当然,这是今天我们的认识。在古代,人权和公民权不是普遍的,不过那是不足和局限,不是常态。人权首先是一种自然的、道德的权利,即与生俱来的权利,这种权利使人的生活具有基本的人的尊严,而高于纯粹的动物生活。人权其次才是政治与法律权利,即由自然和道德权利不断地转化为政治法律权利。原初的人的自然道德权利不依赖于任何法律、政府而产生和存在,就此而言,人权先于法律和政府而存在,政府和法律必须承认和保障人权。各国宪法载明人权并非表明宪法产生人权,是因为人权是基本的所以才载入宪法。主权,按一般的理解,指一国固有的不受干预地处理内政外交事务的最高权力。对于人权和主权的关系,当今世界上两派观点针锋相对。一种是西方国家及其主流知识界,认为人权高于国家主权,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也主此说,在2001年诺贝尔奖授奖仪式上,安南重提人权高于国家主权论,他说:“在21世纪,我认为联合国的使命将有新的定义方式,那就是对每一个人———无论其种族和宗教——生命之神圣和尊严的更深层次的理解。这将要求我们的眼光超越国家的框框,深入民族或社会的表面之下。我们必须以前所未有的姿态着力改善个人的状况,正是一个个的男人和女人才使国家和民族变得丰富和与众不同。”与此相反,东方的独裁国家或威权政府及其控制下的知识界则极力反对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力主主权比人权重要得多。它们对于国际社会因人权问题对它们的批评和谴责非常恼火,拼命捍卫国家主权的绝对性和至高无上性。打着主权的幌子,践踏人权。实际上,今天东西方思想和价值观交锋的核心就是人权问题,人权是否高于主权?让我们先来看一些实际例证。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纽伦堡法庭对德国法西斯政权迫害犹太人罪行的审判,就表明了人权高于国家主权。否则,纽伦堡法庭根本无权审理法西斯政权对德国境内犹太人的种族迫害。
20世纪70、80年代联合国因南非白人种族主义政权实行对黑人的种族歧视与压迫对南非实施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制裁也表明人权高于国家主权。否则,对这种属于南非主权范围内的事情,联合国无权过问。
20世纪70年代中非暴君博卡萨残酷虐杀妇女、儿童,把反抗其暴政的女大学生喂狮子老虎,进而烹食活人。此一兽行被大赦国际调查并公布后,引发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和抗议。对此,他竟然激愤不已,一概诬之为粗暴干涉其内政,侵犯其主权,国际社会的正义谴责和抨击的根据也只能是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1979年德国因刑事诉讼程序过于复杂、迟缓被它的人民告到欧洲人权法院。该法院依据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德国败诉,德国因此被迫修改法律以加快诉讼速度,包括取消一审法院合议制、限制三审上诉、设立简易程序等。奥地利也有与德国完全相同的经历。这更是人权高于国家主权的铁证。
英国一14岁少年因遭继父痛打而状告继父,法官以1864年的一项法律为据判决被告无罪。该少年遂将英国告到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于1998年以“作为一个国家,没有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少年不受非人道对待”及法律上不完备为由,判令英国政府赔偿原告3万英镑。这也说明人权高于英国主权。
1993年联合国授权美国军队开赴海地,将靠武装政变上台的军人独裁政权逼下台,重新恢复了民选总统及其领导下的政府,改善了海地的人权状况。
1993年制定的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不可割让,当这些权利和自由被侵犯,并在国内用一切手段仍不能得以保护时,可向有关的国际机构提起申诉。
1993年联合国授权组成前南斯拉夫战犯法庭,审判在前南内战中迫害、残杀、清洗无辜平民的战争罪犯。该法庭的设立及其审判,是当今人权高于和压倒主权的一个铁证。它表明,以后任何一个独裁政权及其爪牙,如果想躲在国家主权的盾牌后面干下严重践踏、毁灭人权的罪行,都休想逃过联合国、国际社会的严正制裁。它在联合国历史上,也在人类司法史上具有不能低估的重大意义。
在苏哈托独裁政权统治印尼期间,他们不仅在法律上公然歧视华人,而且掀起一次又一次的迫害华侨的暴乱。1966——1967年、1998年的两次最严重。华侨商店被抢被烧,年轻妇女被奸污,不少华侨被打死。面对这样严重践踏华侨人权的暴行,不少西方国家予以抨击。这些正义行动的法理根据只能是人权高于主权。否则,印尼政府和暴徒完全可以以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不容外来干涉为由为他们的暴行辩护。
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制订和签署了20多个人权协定,包含广泛的内容。如禁止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禁止酷刑和强迫劳动、反对奴隶制、保护难民、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等等,都显示了在道义和国际法上人权高于国家主权。尽管在实际上做得并不令人满意,但这种进步的潮流和趋势是无法阻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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