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者名誉权的保护
【摘要】目前,我国对于死者名誉权的争议主要在于两点,一是死者是否仍享有名誉权;二是死者名誉保护的对象是死者的利益还是近亲属或家庭等他利益。从谢某案件的判决可见,我国实践判例与立法倾向于否定死者享有名誉权,法律仅保护死者的名誉。但基于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不应随人的死亡而消灭,而在我国立法中,也存在着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继续存在的情形,故立法应承认死者享有名誉权为宜。
【关键词】死者;名誉权;保护
死者名誉如何保护的问题,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在立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争论。一方面,死者是否享有名誉权,或者说对死者名誉保护的基础是否出于死者名誉权的问题存在争议;另一方面,关于死者名誉保护是保护谁的利益问题同样存在一定分歧。本文结合谢某名誉侵权案来简单探讨这两个问题。一、学界关于死者名誉保护的几种学说
关于死者名誉保护问题,尚没有权威之学说,加之立法对此又未给出明确之回应,也只有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可供参考。笔者综合学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本文简单予以罗列:
主流的观点主要有六种:第一种观点认为,自然人去世后仍然可以作为人格权的主体,法律仍然应当对其人格权进行保护,该承认死者有名誉权之说,也称之为权利保护说。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990年的批复予以肯定,但之后却出现反复。[1]第二种观点则直接否定死者享有人格权,认为自然人死亡后的名誉情况,主要影响的还是其近亲属,给近亲属或是带来荣誉或是带来谴责和非议。这种观点实际上考虑到了我国传统社会的风俗,可称之为近亲属利益说。[2]第三种观点则在第二种观点的基础上进行了延伸,将近亲属利益和死者利益一并归结于家庭整体的利益,实际上将死者的名誉等纳入到家庭名誉的范畴,并赋予了其他家庭成员对家庭荣誉进行维护的权利,可称之为家庭利益说。[3]第四种学说则认为,死者的名誉应当归结于法律上存在之利益,属于社会利益层面,对死者名誉的诋毁是对社会价值的破坏,有法益之存在即有保护之必要,因此可称之为法益保护说。[4]第五种观点则参照了死者遗体保护的情况,即自然人权利在死后的延续,认为其并非属独立存在之利益,而是由于自然人生前之权益,才有保护之需要,可称之为利益延伸说。[5]第六种观点认为,继承人对死者名誉保护的继承,属于人身权益而非人身权的继承,在继承人身权益后形成了以自己为主体的人身权,对死者名誉的保护是以继承者本身人身权作为基础进行的保护,可称之为人身权益继承说。[6]
虽然学界的观点存在众多之差异,但笔者认为争议的主要焦点无非是两个,一是自然人死后是否仍独立享有名誉权;二是对死者名誉的保护,其对象究竟是死者之利益或是近亲属甚至家庭等其他利益,因此下文将就此二者展开分探讨。二、谢某名誉侵权案件简介
在2008年10月,谢某在出席母校校庆活动后,在其入住的酒店中突然去世,而后医学证实为心源性猝死。但在此事件发生不久后,宋某在新浪博客中撰文《千万别学谢某这样死!》称,当晚住在谢某导演隔壁的刘某听到谢某房间传出异声,推论谢某导演当晚是死于
“性猝死”。10月28日,刘某在其搜狐网站博客中撰文称,愿为谢某之死出庭作证,并称自己“亲眼目睹,耳听为实”。而这不仅使得掀起了舆论的一片哗然,也引起了谢某遗孀徐某的强烈不满,随即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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