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J29-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J29-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压缩空气站的布置
第三章工艺系统
第四章压缩空气站的组成和设备布置
第五章建筑
第六章电气、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
第七章给水和排水
第八章采暖和通风
第九章压缩空气管道
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一章总则
,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特制订本规范。
、、单机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00m3/min的活塞空气压缩机和螺杆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对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本规范不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
,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
全部由气缸无油润滑或不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其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戊类。
第二章压缩空气站的布置
(矿)内的布置,应根据下列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
二、供电、供水合理;
三、有扩建的可能性;
四、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的场所,并位于上述场所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下风侧;
五、压缩空气站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的穿堂风,并宜减少西晒。
。当与其它建筑物毗连或设在其内时,宜用墙隔开
第三章工艺系统
、台数和不同空气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应根据供气要求、压缩空气负荷,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压缩空气站内,空气压缩机的台数宜为3~6台;对同一品质、压力的供气系统,空气压缩机的型号不宜超过两种。
,根据负荷及系统情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最大机组检修时,其余机组的排气量,除通过调配措施可允许减少供气外,应保证全厂(矿)生产所需气量;
二、当经调配仍不能保证生产所需气量而需设备用机组时,等于或少于5台空气压缩机组的供气系统,可增加一台作为备用;
三、对于具有联通管网的分散压缩空气站,其备用容量,应统一设置;
四、两个压力的供气系统,宜用较高压力系统的机组作为低压系统的备用机组;
五、对有油、无油两种机型的站房,宜采用无油空气压缩机组作为备用。
,空气压缩机的吸气系统,必须设置相应有效的过滤器或过滤装置。
,宜装设在室外,并应有防雨措施。炎热地区,螺杆空气压缩机和小于或等于10m3/min的活塞空气压缩机的吸气口可设在室内。
,应设后冷却器。各空气压缩机,不宜共用后冷却器和储气罐。
、无热再生和加热再生吸附式等空气干燥装置的选择,应根据供气系统和用户对空气干燥程度及处理空气量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当用户要求干燥压缩空气不能中断时,应选用不少于两套空气干燥装置,其中一套为备用。
,宜选用无油润滑空气压缩机;当采用有油润滑空气压缩机时,在进入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前,必须对压缩空气采取有效的除油措施。
,或无空气干燥装置的应在储气罐后,设置相应精度的过滤器;,应在用气设备处设高精度过滤器。除要求不能中断供气的用户外,可不设备用压缩空气过滤器。
加热再生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的热源的选择,应确保再生效果,方便维护管理,节约能源。当以蒸汽为热源时,其温度应满足吸附剂再生温度要求。
。进入吸附式空气干燥装置的压缩空气温度,不得超过40℃。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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