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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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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液化石油气供应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等为主要成分,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液化气的规划与建设、供应与使用、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的管理和经营服务活动。
液化气的生产和进口,液化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以及切割、焊接的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立法原则)液化气的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保障供应、合理规划、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液化气供应、安全与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液化气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液化气供应、安全与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液化气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液化气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液化气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第六条(协同部门和机制)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下列液化气监管工作:
(一)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平衡燃气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对非法占用液化气建设用地的行为进行管理;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液化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按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相应的液化气生产安全事故;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液化气运输及运输工具的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运输液化气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公安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对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存储、销售液化气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负责依法对燃气经营、使用场所的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对液化气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授权实施液化气管理的行政处罚;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液化气经营企业、液化气工商用户依法进行查处;负责液化气器具、设备流通领域的市场管理以及质量管理;负责对液化气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以及液化气气瓶充装和检验的监督管理;
(七)商务部门负责监督餐饮企业落实使用液化气的安全主体责任,组织餐饮场所开展液化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八)价格部门负责居民用户瓶装液化气销售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对液化气购气成本进行监测。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职能部门与乡镇(街道)联动机制,督促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发现、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协助区燃气管理部门实施辖区内的液化气日常管理。
第七条(权利义务) 液化气经营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承担安全供气的责任和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液化气使用者享有获得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液化气的权利,并承担安全使用液化气的义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八条(规划编制)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结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本市燃气设施布局导则。
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区燃气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域液化气需求情况,统筹优化站点布局,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区城乡规划。
第九条(规划实施)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同级液化气专项规划相衔接,落实液化气发展建设用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工程建设)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液化气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液化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液化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燃气管理处和工程所在地区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设计施工) 承担液化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其中承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第十二条(供求平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市液化气供求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制度,定期分析液化气供求信息,对液化气供求趋势实施预测,对供求失衡的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和危害程度等后果进行综合研判。
发生液化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及时发布供求失衡预警警报,启动对应的调控应急措施,协调供应总量和供应渠道,合理引导消费,平衡市场供求。
第三章经营与从业管理
第十三条(经营许可)从事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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