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安徽省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保护土地意识,保护、开绚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良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芽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土欠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颠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侥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管理和监督疤工作,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乡(镇)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ナ集中统一领导。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锎定。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土脍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权属的确认和变更
第五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土地登记的具辉体事务,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相关法律箧、法规的规定办理。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砟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证:
(一窨)中央驻皖单位、省直单位依法使用的发证;
(二柰)市直单位、市辖区内其他单位和个人依庖法使用的发徼证;
(三)跨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由匦所跨行政区域的同一上级人民政府登记发暮证;
(四)前(一)、(二)、(三)类项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证。
农民集体所有然的土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瘴于非农业建设的,依照《实施条例》第四鄞条的规定登记发证。
第七条除法律、法庆规另有规定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害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率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彝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婆申请,由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变更讪登记:
(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赞
(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引起土地奇使用权转移的;
(三)因征用、交换、泣调整土地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四)戒因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临更的;
(五)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健权属变更的;
(六)依法改变土地用途恼的;
(七)依法继承、赠与、更名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八)依法改变土烩地权属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依法出租、廊抵押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法律放、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л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丰等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拍卖等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获ò得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蝾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瘭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土地所哀有者通过发包、拍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驿地、荒坡、荒滩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资金,应当用于本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矣坡、荒滩等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小型农田淤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土地登囔记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骗取登逡记的,或者因土地登记机关责任导致土地熏登记不当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坌土地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证
颍书更改、更换或者注销手续;土地证书持绵有人逾期不办的,由土地登记机关公告原棺土地证书作废。更改、更换或者注销土地迤登记的费用以及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唿,由责任者承担。
上级土地登记机关发薛现下级土地登记机关土地登记有错误的,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直接注销或者更改。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т规划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审批。
县纭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瑕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艉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遑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其建设仫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锩的规模。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侪和集镇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懿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授订、调整。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严格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妮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慌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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