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
摘要行政赔偿范围主要解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致害时国家承担责任的范围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行政法律关系中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范围和程度,它对政府公信力的建立以及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有着深远的影响然而,纵观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关于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尚不够完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本文试从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现状出发,初略探析我国行政赔偿范围存在的某些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完善提出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行政行为
作者简介:魏传远,广西大学法学院2011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李后思,琼州学院旅游管理学院2010级市场营销专业学生。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11-02
行政赔偿范围是行政赔偿的首要环节,其理论和实践价值在于:第一,确定行政赔偿范围即意味着界定受害人享有和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的界限。第二,行政赔偿范围确定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范围。法律规定行政赔偿范围的价值在于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的界限。第三,行政赔偿范围限定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人民法院才能判决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范围的宽广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行政机关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程度,也决定着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程度和人权保障的力度。
一、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现状
《国家赔偿法》运用了肯定式列举与否定式列举相结合的模式,从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两个方面界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纳入行政赔偿范围的人身权损害,主要是指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在人身自由权方面具体包括:(1)违法拘留。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拘留公民造成公民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2)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很多,主要包括强制约束、强制传唤、强制扣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法作出并依法执行,若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未遵守法定程序等问题给公民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3)非法拘留。如果法律没有明确授予某一行政机关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该行政机关就无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否则,即为非法拘禁。因非法拘禁造成公民人身自由损害的,国家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4)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除上述三种行为外,实践中还存在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如某些镇政府或其工作人员私设牢房,用变相拘留的手段,非法剥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当事人的自由造成侵害后果的,国家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生命健康权方面具体包括:(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暴力行为。这类行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亲自实施或者教唆他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从本质上讲,其不是职务行为,但却与职务行为有关,或是作为执行职务的手段,或是假借职务之便实施的,或者是在执行职务的时间、场所实施的。我国法律严厉禁止这类暴力行为,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暴力行为致害的公民有权请求行政赔偿。(2)武器、警械的滥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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