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教兴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富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富源县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使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富源县人民政府设立富源县科学技术奖。富源县科学技术奖按科技创新功勋类、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划分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富源县科学技术奖科技创新功勋类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富源县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项。
第四条富源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富源县人民政府设立富源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负责富源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富源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富源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和省、市科学技术奖励推荐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富源县科学技术奖科技创新功勋类
第七条富源县科学技术奖科技创新功勋类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我县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
三、在我县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积极推动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县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在我县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推动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所称“在我县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积极推动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作出重大贡献”,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或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推动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富源县科学技术奖科技创新功勋类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热爱富源,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然活跃在市、县科学技术前沿,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富源县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
第十二条富源县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省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省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省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省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省内先进或者市内领先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省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省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省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六条富源县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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