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丽水城市防洪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势必对原城市防洪规划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并对增加的城区范围按城市防洪的要求规划防洪工程,编制丽水防洪规划(下称本规划)。规划文件包括《丽水防洪规划文本》和《丽水防洪规划报告》。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条规划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防洪法》、《城市规划法》《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我省与上述法律法规相应的实施办法;
2)《防洪标准》(GB50201-94);
3)《瓯江流域综合规划报告》(1998年12月);
4)《瓯江流域防洪规划报告》(2001年2月);
5)《丽水市城市防洪规划报告》(1998年3月);
6)《丽水市城市防洪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999年10月);
7)《丽水市城市防洪工程(主城区)初步设计报告》(1999年11月);
8)《丽水市城市防洪工程(水东、水南片)初步设计报告》(2001年11月);
9)《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年)。
第三条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履行法定程序,无权改变本规划。确需对本规划的规划方案或主要工程措施进行调整修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第四条本规划期限为2001年至2020年。
第二章规划范围、标准及原则
第五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规划范围为远期规划水平年城区规划范围,采用《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提法,“中心城区+双组团”,。,含水东、水南,,,。
第六条规划标准
其城市规模属于Ⅲ等中等城市,其中心城区、水东片、水南片、规划新城区联城片、水阁片防御大溪、好溪与太平港洪水标准采用50年一遇。主城区北部、水南、水东片及规划新城区联城区、水阁片防山洪标准为10年一遇。
城区排涝标准按20年一遇最大24小时暴雨24小时排出不成涝,确定泵站规模。同时按城市排水短历时暴雨1~2年一遇进行复核。
第七条规划原则
《丽水市城市防洪规划》遵循与《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瓯江流域综合规划》、《瓯江流域防洪规划》、《瓯江干流梯级开发规划》相协调,满足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针对规划范围内防洪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按照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统筹兼顾、讲求效益的原则,遵循《水法》、《防洪法》等水利法规与国家有关政策,正确处理防洪水利建设与国土利用、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之间的关系,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的关系等,研究提出城市防洪规划总格局及防洪工程规模。
规划采取“上蓄、中滞、下泄、修筑防洪堤、开挖排洪渠、拓浚河道”等工程措施,综合治理丽水市城区的洪涝灾害。
第八条规划水平年
近期规划水平年2010年;远期规划水平年2020年;远景规划水平年2050年。
第三章防洪规划方案
第九条丽水城区防洪保护受地形划分,分片设防,均位于大溪、好溪两岸。上述各片除受大溪、好溪或两条溪洪水共同影响外,各片内部还存在防山洪问题。主要防洪对象为防大溪、好溪洪水。
第十条丽水市城区现有防洪能力低于5年一遇。其主要原因如下:
1)沿溪两岸地面高程较低,易受洪水侵袭;
2)部分防洪堤标准低,且高低不一(中心城区50年一遇的标准城防堤正在建设中,但尚未封闭);
3)厦河、塔下断面较窄,阻水较为严重(目前拓浚工程已完成)。
第十一条主要防洪工程措施:现状河道两岸筑堤御洪,增加紧水滩水库的防洪库容。
根据上、下游利益统筹兼顾的原则,要求紧水滩水库适当增加防洪库容对50年一遇洪水进行有效拦洪削峰。通过紧水滩水库调节控制丽水市城区20年一遇洪水流量不超过9000m3/s,50年一遇洪水流量不超过11000m3/s。
要求紧水滩水库遇5年一遇洪水时,控制最大泄流量2000m3/s;遇20年一遇洪水时,控制最大泄流量2700m3/s。规划考虑不改变紧水滩水库总规模,不增加总库容,规划该水库汛限水位调整为182m,,
亿m3。
第十二条中心城区防大溪、好溪洪水工程
中心城区防洪工程主要为大溪北岸防洪堤工程,好溪西岸防洪堤工程,厦河、塔下缩窄断面拓宽(劈山)工程及上游紧水滩增设防洪库容。
第十三条中心城区西片防山洪
以塘山脚公路处不设附坝为原则,在丽阳坑丽阳村上游筑堰坝,通过沿山引水系统引丽阳坑水入五一水库,10年一遇最大引水流量40m3/s。五一水库正常蓄水位115m,正常库容242万m3。按控制10年一遇洪水北部桥断面洪水流量不超40m3/s,其防洪库容为60万m3。规划实施后防洪和环境用水都能得到根本解决。可利用环境用水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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