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催告
摘要作为正当法律程序原则重要内容的“催告”制度,现行《行政强制法》将其明确规定为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必经步骤,这一做法符合现代法治国家关于行政行为民主化和合理化的要求,体现了立法者对程序法价值的重视。鉴于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催告制度的研究尚为欠缺,本文对催告制度概念、特征、基本内涵、催告瑕疵及其法律救济等问题逐一分析,以期对该制度在实践中的正确运用发挥作用。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催告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48-02
一、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催告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一)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催告的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催告,指行政相对人在不履行行政决定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发出催告通知,告知其在一定期限内以一定方式履行行政决定,并就其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法律后果作出警告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催告的基本特征
催告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首先实施的行政活动,它的基本特征如下: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催告是一种程序性行政行为,对规范和控制行政强制行为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首先,催告保证了负有未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对相关事实、法律依据、权利义务、救济途径以及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等事项的知情权,符合行政公开化的要求。其次,催告作为一种柔性的行政手段,体现了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通过催告,给予当事人自我纠错的机会,有助于缓和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对抗情绪,进而有利于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催告的法律属性作出规定,根据国外有关判例,催告应当属于准法律行为的行政行为①。催告属于通知的一种形式,其效果非因行政机关的意思而发生,实质上只是法律在通知一定事项时结合有一定的法律效果,且其法律效果与该催告书的内容无直接关系,而是依相对人是否在催告期间内履行义务,产生行政机关是否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法律后果。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催告,不同于《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的告知,虽然二者都是程序性的行政活动,但是告知的对象是拟制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内容包括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及救济途径,此处的告知属于行政事实行为②。而催告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向负有未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发出的通知,除了告知的内容外,催告的内容还包括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在功能上,具有督促相对人及时履行义务并警告其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的双重功能。
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催告的基本内涵
行政强制执行的催告虽然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行为,但是与行政相对人在实体法上的权益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也关系到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因而研究其基本内涵,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催告的基本内涵应当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催告的提出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为前提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只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启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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