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艺术期刊著作权归属问题
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由于对艺术期刊著作权主体认识不清或不规范等问题而引发的侵犯艺术期刊著作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相关的一些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也一直阻碍着艺术期刊事业的发展。为此,分析艺术期刊著作权主体归属问题,对于艺术期刊著作权保护具有较为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艺术期刊著作权的客体
众所周知,每期完整的艺术期刊由多位作者创作的艺术作品汇集而成。有人据此认为艺术期刊仅仅是多篇作品的集合体,不包含编辑人员创作的文章,单篇文章具有著作权,而整本艺术期刊不具有著作权。这是一种错误理解。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法还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可见,艺术期刊成为为著作权客体的关键是期刊是否为汇编作品。
关键点一,艺术期刊在整体上是一件新作品。每期期刊都是按照一定的编辑思想与出版方针,经由总体设计、选题组稿、栏目安排、信息组合等创造性编辑活动,而产生的信息和知识的有机综合体,是一件新作品。关键点二,期刊作品具有独创性。每一期完整的期刊的多篇作品并不是独立地、简单地拼合在一起,而是编辑人员围绕办刊宗旨、栏目设置等因素,根据稿件内容、体裁、形式等特点进行取舍形成的有机体。具备《著作权法》中
“汇编作品”的构成要件。因此,整本艺术期刊是一件汇编作品,每期期刊便是相应期刊著作权的客体。
二、艺术期刊著作权的主体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应由汇编人享有,但未对期刊著作权主体归属做出明确规定。据此,有人认为期刊是编辑人员的劳动成果,期刊著作权理应归属于编辑人员。这也是一种错误的理解。
第一,编辑人员不是期刊著作权的主体。一是从职务作品的角度分析,期刊编辑人员的工作是一种职务行为。期刊是一种职务作品,编辑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不是基于自身的独立意志。二是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分析,期刊的汇编人不是具体的编辑人员,而是期刊主办单位。
第二,出版单位能否成为期刊著作权主体须具体分析。出版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其能否成为期刊著作权主体的关键。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期刊由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分为两种:一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期刊社。另一种是非法人编辑部,比如大学学报编辑部、出版社附设的期刊编辑部、社团法人组织所设的期刊编辑部等。根据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这样,期刊整体上作为一类汇编作品,其著作权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期刊社或者期刊主办单位享有,期刊著作权主体是期刊主办单位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期刊社。
三、期刊著作权的特征及归属的现实意义
艺术期刊是在对稿件进行“选择”和“编排”的基础上产生的“二次作品”,其著作权具有“整体性”和“受限性”两个特征,即艺术期刊著作权主体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单篇文章的作者享有该篇文章的著作权。两者之间既互相联系,又彼此制约。
第一,在整体性特征方面。一是艺术期刊著作权主体只对整本期刊享有著作权,对各篇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当前,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有不少期刊社为了保证自身享有更多利益会刊登如下声明“凡在本刊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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