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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汕头科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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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提高公民科学素质,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科普工作,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推动我省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是依托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力量建立的科普阵地。它是以不断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为目的,将科普资源共享和服务作为加强公民科学素质基础建设的着力点,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形式,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一项公益性的社会事业。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发展、科学技术普及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科普基地的作用,为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提供公共科普服务而开展科普工作。
第四条  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认定命名。省科协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和管理
第五条   科技、博物场馆类(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自然景区等)科普教育基地、科研院所、学校的实验室、研究基地和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需定期对外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长期开放。
第六条   科普教育基地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围绕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促进科学发展观在全社会的树立和落实,以重点人群科学素质行动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通过科学教育与培训、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大众传媒科技传播、科普基础设施等工程,做好科普活动内容的设计组织与执行,普及科学知识,宣传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第七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图书、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或网页等多种手段,采用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
第八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积极参加全国、全省或区域性的科普活动。在“全国科技周”、“全国科普日”和“全省科技进步活动月”中,组织开展或参加当地的科普活动。
第九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与当地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事业、企业、科技团体等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共同推进科普工作。
第十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对科普工作的总结和研究,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  科普教育基地要设立联络组或联络员,组织实施相关的工作,及时反馈和沟通科普活动工作情况,并接受省科协的工作指导,同时接受所在地级以上市科协和有关省级学会的业务指导。每年11月10日前向省科协科普部报送科普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省科协每年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工作检查,总结经验,宣传推介。科普教育基地应建立文字、照片、录像和有关统计数据等档案资料,建立工作方式与机制。加强科普资源建设与共享,针对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的共性问题,系统设计全民参与的科普活动,每年确定一个工作主题,开展科普工作。加强《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工作,部署科普工作的形式和内容,将公众科学素质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科普教育基地规划之中。加大投入力度,培育、建立科普工作志愿者队伍,拓展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技术基础建设,创新科普资源环境条件,利用多种方式发动公民参与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鼓励科普教育基地开发和制作一些效果好、影响大的科普类广播、影视、挂图、图书、动漫作品等公共科普产品。省科协将择优表彰资助,由省科协资助的科普产品版权应免费提供给省科协使用,有关科普资源开发标准请参考《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评选办法》(见附件1)。
第十四条   省科协每年将不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进修活动和免费发放书刊、挂图等,提高基地科普工作人员的科学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开展场馆间的互动合作、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不断提升场馆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省科协维护科普教育基地所在单位开展科普工作的合法权益,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活动创造条件,对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项目择优扶持。科普教育基地举办的科普事业,享受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评估与撤销
第十六条   省科协对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同时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根据考核的情况择优向国家相关部门推荐申报“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七条   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广东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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