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中长资(沪自贸)合字【2017】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
与
之
债权转让协议
2017年5月19日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7年5月19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签署:
卖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
负责人:陈炜职务: 总经理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2楼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688989 传真:021-68683811
买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鉴于:卖方在网上和报纸上公告处置标的不良资产债权,买方通过竞价取得该标的债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就附件《资产明细表》所列明的资产转让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就本协议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标的资产”或“债权”,指卖方从原贷款人处取得作为本协议标的,且在附件《资产明细表》中列示的债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卖方对债务人、抵押/出质人、保证人所享有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有关的其他法定或约定的附属权利、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请求权、诉讼保全申请权、查封权、申请执行权、破产债权申报权、违约救济请求权等)。
“原贷款银行”,指原来向债务人发放贷款的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债权”,指卖方对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买方转让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等。
“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抵押权/质权、保证担保权等从权利。
“担保人”,指为主债权提供抵押/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买价”,指买方受让主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
“保证金”,指买卖双方之前签订的《保证金协议》中买方向卖方缴纳的保证金全额。
《资产明细表》,指作为本协议附件并具体列明资产下列内容的明细表:债务人名称;原贷款本金、利息金额;截至基准日该债务人名下累计结欠债务本金、利息金额;
“资产文件”,指卖方从原贷款银行处取得的且将于交割日移交给买方的、与贷款债权主张和行使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权利凭证、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以物(股权)抵债协议、破产债权申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件。
“瑕疵”,指卖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本协议第三条中有关的卖方义务,以及违反本协议第四条项下陈述和保证的情形。存在以上情形的资产称为
“瑕疵资产”。
“义务人”,指债务人、抵押/出质人、保证人及其义务承继人。
“基准日”,指计算并确定贷款债权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2017年3月31日。
“交割日”,指贷款债权转移之日,即2017年5月19日。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
“处置费用”,指卖方或原贷款银行在过渡期内管理、维护、处置贷款债权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评估费、应交税费及其他任何必要且合理的第三方费用。处置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法定期间”,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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