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环境保护局
排污许可证办理程
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序号:
一、许可事项: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许可。
二、许可对象:辖区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者)。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四、许可条件:
(一)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三)有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
(四)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五)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
(六)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七)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八)排放污染物满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要求;
(九)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许可费用:不收费。
六、承诺时间:7个工作日。
七、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一)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四)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五)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文件(限于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
(七)新建项目提供环评审批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含监测报告);其它排污单位提供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文件;
(八)排污费缴款回联。
排污单位限期治理期间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还应提交限期治理文件及整改方案,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文件。
许可程序:
八、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028-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九、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必要时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3、对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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