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政策要求
电信与信息服务咨询中心
许可证管理部吴瑞云
2010年9月20日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
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基本要求
主要内容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令第七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3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主要依据
二、部门规章
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2、《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
3、《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
4、《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8号)
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 56 号)
6、《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信息产业部令第37号)
7、《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
8、《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信部电[2003]73号)
三、规范性文件
电信管理机构办法的电信市场管理规范性文件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法律法规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适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目前开放经营的电信业务
开放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存储转发类业务
呼叫中心业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信息服务业务(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移动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
目前开放经营的电信业务
已开放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
无线寻呼业务
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
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
无线数据传送业务
网络托管业务
模拟集群通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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