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农村4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0**年*月**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加强和规范22农村4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维护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管理办法》、《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11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会计档案是本行各项业务活动的会计记录和重要史料,是会计检查和事后查考的依据,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本行在各种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核算材料,均属会计档案。有关财务计划、财务预决算管理和会计制度办法以及财务工作方面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计检查资料等文件材料,列入文书档案管理。
第三条支行(直属分理处,下同,略)应严格执行有关会计档案法规和办法,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档案管理细则,做到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方便查阅,切实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泄密。
本行应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逐步实现会计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章会计档案的保管
第四条总部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保管,支行的会计档案由委派会计负责保管,分理处的会计档案由支行统一保管。接受上级单位和本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总部和支行应设置专用会计档案保管库(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中途调动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凡入库保管的会计档案,应装订成册,符合规格,按保管期限分类登记,建立“会计档案登记簿”进行管理。
第六条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其保管期限与归档方法与纸质会计档案相同。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地点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条件,磁介质档案保管应具备防磁条件。双备份的会计档案应异地存放。
第八条应定期检查会计档案,对非纸质会计档案至少一年检查一次,及时对破损、变质会计档案进行复制、修复或其他技术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载存档。对永久保管非纸质会计档案应实行双备份。
第九条会计档案装订要规范、牢固整齐,装订时不得压字和掉页。会计年度终了后,会计经办人员应将装订好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移交给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按档案部门的要求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分别进行立卷编号。
第十条经过整理立卷的会计档案,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分别报表、账簿、凭证、其他类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
第十一条会计档案案卷外型可根据整齐、美观、适用的原则,按档案部门的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会计经办人员对破损的凭证、账簿、报表要进行修补。
第十三条会计档案应及时入档(柜),并由专人负责统一保管。支行辖属网点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在次年抄列清单(册)送管辖行集中保管,使用时向管辖行调阅。会计档案交接双方部门负责人和经手人均应在移交表上签字或盖章。
出纳人员(含柜员制网点办理现金收付的柜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本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种,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又分为保管3年、5年和15年(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详见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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