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水处理厂管理要求
(一)基本要求
污水、污泥处理系统和中控系统运转良好,未出现过无故停运现象;
安装进出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数据稳定传输,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自动监测数据经有效性审核;
严格执行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查期出水稳定达标。
1资料要求
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CJJ60-94)》各项要求,污水处理厂必须建立生产运行台帐,按日记录进出水水量、进出水水质剩余污泥产生量与处置情况、曝气机等主要设备运行状况、药剂用量等,按月汇总并妥善保管运行台帐及原始单据,随时接受各级环保部门核查。
污水处理厂应建立污染减排台帐,介绍其基本情况和核查期运行情况、处理水量、水质情况及运行电耗、污泥处理、主要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停运、自动监测和中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等。对当年有新增COD削减量的,各级环保部门及污水处理厂均应建立减排台账,主要包括:
(1)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情况:包括设计处理能力、处理工艺、建成投运时间,服务区范围、面积、人口及工业企业情况,管网建设情况,减排量核算情况等。
(2)审批文件:项目可研、初步设计批复和(或)其他核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报告和文件等。
(3)图纸:施工图和竣工图。
(4)基础资料:包括水量、水质、产泥量、耗电量、药剂量及化验、监测记录数据,要求同时提供日报和月报两种形式。
(5)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报告、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记录、质控记录和有效性审核报告以及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
(6)对新建管网增加减排量的项目,应包括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展情况(新建成管网长度及验收材料、新建成泵站及验收材料等),并说明管网完善后新增加的服务范围、面积、人口、工业企业、水量及污染物浓度变动等情况。对上年管网完善导致当年处理水量增加、浓度提高的结转项目,也应提供上述资料。
(7)对改建、扩建(如扩容、设备改造或更新)而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和提高治理效果的项目,应包括改、扩建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设计批复、施工图、验收报告、施工照片等),实际处理水量提高或水质改善的证明材料。
(8)对污水回用增加减排量的项目,应包括污水回用工程运行记录、回用量、回用情况等资料。
(二)中控系统要求。
已建成的2万吨/日及以上和在建、规划建设的2万吨/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应安装中控系统,中控系统应全面记录和反映污水处理厂在核查期内的运行状况,已建成运行一年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最新的相关数据和趋势曲线至少保存一年。
(1)数据采集(仪表设备参数)
需要采集的仪表数据和生产设备数据主要有:进出水水量、进出水水质、曝气设备电流强度、提升泵电流强度、液位、溶解氧浓度、pH、污泥浓度、氧化还原电位等至少8个参数。其中进出水水量、水质、曝气设备电流强度、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为必须具备的参数。
(2)数据存储
数据格式:采样存储应通过统计生成分钟数据、小时数据和日数据3种周期格式存储。
存储内容:采样存储数据应包括平均值、最大值、最小值、有效性(正常、校准、故障)4项内容。
存储周期:1分钟数据应保存最近7天;1小时数据应保存最近3个月(90天);日数据应保存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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