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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资料.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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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经济法学和经济法概念比较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联系:①没有经济法就没有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及其发展规律,也就不会有经济法学②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区别:①经济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独立的部门;经济法是法的体系中的独立的部门②经济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③经济法学是人们从事学术研究的产物,没有法律约束力;经济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争议)你的判断标准,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上。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①他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是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发生的经济关系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特征的,同其他法的调整对象既不交叉也不重叠。所以,有充分的理由指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的部门。有人认为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是调整对象,同时,应辅之以调整方法。但我们认为,同一次划分法的部门必须按照相同的标准进行,如果在同一次划分法的部门时交叉使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等不同的标准,就会使划分出来的各个法的部门相互交叉。区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经济法与民法:(1)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主要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这是因为作为民法重要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实质上就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当事人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方面发挥重要功能。(2)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①具体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以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具有显著的服从性,属于公法范畴;民法则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平等性为基本特征,属于私法的范畴。②法律属性不同。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基本原则,着眼于维护全局的、长远的利益;而民法则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能够调动和保护个体的积极性及创造性。充分运用和体现市场竞争机制。③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对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制裁形式,具有惩罚性;民法则更多地采用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权利,对违法行为采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2、经济法和商法:商法是经济法的特别法3、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1)联系:调整对象方面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作用上,两者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巨大的作用。(2)区别:①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②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协调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受权的组织。行政法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③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行政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重要作用④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多种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行政法除了实行奖励外,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四、经济法产生的时间:资本主义垄断阶段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如何构成的,(1)必须是部门法的特有原则。(2)必须具有普适性。(3)基本原则介于基本价值与具体规范之间,不能够彼此替代。(4)必须能够反映其调整对象的基本规律和基本要求。2、基本原则的构成:(一)总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经济法的制定、实施应当应当兼顾经济效益的提高和社会分配的公平,效率与公平在不同的调整领域可以有所侧重的原则。(二):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应当既能够发挥市场经济的有益性,又能够克服其弊端的原则。一要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防止国家干预过多。二要充分发挥国家保障经济展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职能,防止政府失职。:国家干预经济必须坚持民主原则,保障国家干预的适度和国家干预目标的实现。一是设立和完善民众参与国家干预经济决策的民主程序。二是国家机关进行干预经济决策,必须有完善、科学的民主集中程序。三是建立和完善民众监督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民主程序。四是在经济生活中,应当为弱势群体保障其权益提供必要的程序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消费者协会)。注意: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是经济法总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之下,必须坚持适度干预原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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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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