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激励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
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
标的实现,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薪酬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
照本实施细则和激励对象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实现薪酬激励与本人工作业绩、
工作态度紧密结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董事会下设的薪酬管理与考核
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具体考核工作的实施,公司人力资源部、财
务部、生产质量部等相关部门负责考核数据的收集与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及
可靠性负责。
第四条薪酬激励计划从 2011 年会计年度起实施,为期三年,即从 2011 年
会计年度至 2013 年会计年度。
第二章薪酬激励的激励对象
第五条薪酬激励的激励对象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对集团公司业绩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其中,薪酬激励对象具体名
单由委员会拟定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决定取消激励对象的被授予资格:
(一) 违反法律,被判定任何刑事责任的;
(二)考核期间激励对象出现违法违纪、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内部重大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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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重大工作失职、重大客户投诉、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经济利益、企
业公众形象的事项,该激励对象将被取消当年度的考核资格;
(三) 违反《薪酬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
第七条经董事会会议审议所确定的激励对象需与公司签订协议书,同意遵
守《薪酬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考核及配套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并接受委员会的统一管理。
第三章薪酬激励的考核指标及方式
第八条考核指标
有关对激励对象的考核指标及考核方式等,由委员会拟定并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九条考核期间
薪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十条考核办法
由委员会依据《薪酬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考核及
配套规章制度对各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程序
(一) 委员会根据公司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及书面意见,对激励对象进行考
核,并将初步结果报董事会审定。
(二) 每次考核结束后,由委员会将结果统一反馈给各激励对象,如激励
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
诉,委员会将报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更改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 考核结果等级划分:
优秀(90 分及以上):出色、超额完成了其岗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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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80—89 分):称职、达到岗位要求;
合格(60—79 分):基本适合岗位要求,仍需努力;
不合格(60 分以下):未能达到岗位标准要求。
(二) 考核结果为合格及合格以上的(包括优秀、良好、合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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