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
主讲人王朝霞
2010 年 10月
第一部分公务员法
一、《公务员法》简介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人大会常委会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
月 1日起施行。内容涵盖公务员考试录用、
考核、奖励、辞职辞退、申诉、培训等,是
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具
有里程碑意义。
1、公务公员的法定权利受法律保护
2、对公务员不利的人事决定可申辩与申诉
3、对上级错误决定和命令可建议改正或撤销
4、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公务员辞制
5、从业限制:亲属关系、离职、兼职
6、聘任制公务员的上岗与人事纠纷的解决
7、公务员工资实行定期调查制
二、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法第13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
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公务员的义务(公务员法第12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
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
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
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公务员应遵守的纪律(第53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
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
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
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
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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