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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侵权责任法(新).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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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发展历史1987年6月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4月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年9月1日起施行,取代《办法》2008年1月国务院颁布《护士条例》2010年7月1日全国人大发布《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一)违反告知义务的侵权行为(二)违反诊疗义务的侵权行为(三)因使用有缺陷医疗产品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四)违反保密义务的侵权行为(五)因实施过度医疗导致的侵权行为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告知义务的侵权行为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例1“左眼复发性结膜囊肿(术后复发)”,行左眼脂肪瘤切除术。7日出院,感觉到左眼上睑下垂,不能睁眼。左上睑下垂系左上睑提肌损伤所致。鉴定:诊断和治疗原则无不当,左眼上睑下垂属术后并发症。经查:术前未明确将术后可能产生上睑提肌断裂的并发症告知患者,未明示术后风险,致使患者丧失选择手术与否的机会,并造成严重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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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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